飞云浦

《我们生活的年代》终曲定局(下)

星期日 三月 22, 2009 9:20 am



到了终曲定局阶段,可以给观众展示的是赵家乐和袁浩东的易位。这也就像是江小荷她对赵家乐说的关于眼睛的一段话里说的。

沪剧《野马》里有一段经典唱词唱的就是“心中有了鬼”,丁是娥演的妈妈要徐俊演的儿子看着她的眼睛。

赵家乐也不敢正视江小荷的眼睛了。这正像袁浩东不敢正视林紫云的眼睛一样。

最后的结局关键点是“过失杀人”四个字。

过失杀人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赵家乐他是疏忽大意吗?不是!袁浩东则是!

赵家乐他是过于自信吗?也不是!袁浩东倒很可能是!

学法律专业的时候,对刑法不太感兴趣。我原本的意图是拿律师和专利代理人两个证书后可以像我的专利代理领路人那样注册专利律师,刑法民法之外真让我感兴趣的是义务教育法——毕业论文写的也是这方面内容。但是,正如有人写过“秋菊的法律误区”一样,对刑法不太感兴趣的我也不妨来看看我们生活的年代之法律误区。

赵家乐出于报复心理,引荐一个推销钢筋的乡镇企业老总给老牛。这就构成了后来叶玉芬惨死的最初起因。可是赵家乐的行为是预见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吗?非常非常之不能从法律法规上来判定。

推销商从没有明码说过自己推销劣质产品——当然这位老总自己心里清楚。之后的购买协议和实际使用材料时的必要质量验收都只和他们两人有关——当然袁浩东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用请假外出请老中医来做遁词。

赵家乐从没有实际参与造成质量事故的任何活动。也就是说他既不存在疏忽也不存在自信。恰恰相反他凭自己的推断及时地举报了建造质量可能有问题。

问题又在于有关部门对这一重大举报既不采取及时措施又不迅速追根寻源。袁浩东无人去联系他实施紧急措施;老牛也无人第一时间去追查;甚至于工地——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一如既往在施工(能看到他们都带着安全帽,虽然镜头显示他们在打牌)。这一切的一切都证明可以预见而不预见,不能自信而偏偏自信。这些接到举报的人士就好像有人发来SOS求救信号却无动于衷,甚至于连得赶往现场稍稍采取一点啥措施都没有,绝对没有!

这样的冷漠这样的疏忽,这才造成了有人可能死亡变成现实有人死亡。这个倒霉蛋根据剧情设计的是叶玉芬。

叶玉芬有必要在这样的时刻去现场吗?回答是否!袁浩东许诺的是给她梦寐以求的一个咖啡馆店面。而施工根本没有完成,连得四面墙都没有,去看啥呢?去看如何装修?去看周边环境?真是笑话!

一个接连开了或者是计划开张差不多实现了开张咖啡馆的资深女老板,竟然会贸贸然跑去这样一个工地而且还就这么走进去东张西望流连忘返,能看出啥来?能看出来的就是她毫无经验可谈!

一个陌生人,陌生妇女,面孔身材举止打扮还是那么娇好的女性出现在施工现场,没有人出来说一声施工场地闲人免进,在场的人都熟视无睹,这本身就说明袁浩东的失职!甚至于没有人要求叶玉芬戴上安全帽再进去,更可笑的是叶玉芬躺在那儿郭洋港赶来没有见到最后一面的时候,叶玉芬是毫发无损的!——至少从镜头上一点也看不出来,就是整容也没有那么快啊,何况给死者整容是殡仪馆的事儿,医生护士是不干的。

能够避免的人和事,无人去阻止,天下无事的样子。能够就光凭赵家乐自己自首去说的他预见他故意他疏忽他过于自信来定罪?!

如果确认赵家乐故意,那么就不是过失杀人而是故意杀人——他是明知要倒塌会死人——即使不是特定的叶玉芬而会是某一个某一些人。如果不能确认赵家乐的故意那么赵家乐的过失也不能有事实证据(至少从法律认定上来说)来证明。总而言之那种取证完全违反了应该依照的法律程序。

换句话说,仅凭赵家乐的一面之词,因为自首因为自供就不能够给他定一个过失杀人罪。

即使退一万步说比如碰上一个傻法官碰上一个刁检察官定下来过失杀人罪,那么也应该按照情节较轻的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不是戏里面的四年最后靠表现好才再减刑到三年。

为何能够说应该说情节较轻呢?第一(死人不能不发生否则就是过失伤害)死人的数目只是一人情节不算严重(相对于大量来说,甚至于连复数都不是只是一个唯一的起数);第二赵家乐他首先举报;第三赵家乐在无人能够认定他犯罪的情况下自首。

够了,足够足够!

那个辩护律师没有出场吧?可想而知水平够次的了!

备注:这《我们生活的年代》终曲定局三部分告终,但整个关于赵家乐/李光洁的系列并未结束。敬请网友尤其是洁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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