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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cho Dolor:百万美元民事案审判记(9)

星期一 九月 22, 2008 12:08 pm



第九天

法官给我们念了近一个小时的指令和相关法律及法律术语的解释。核心思想是要求我们把个人情感、个人经历和案情分开,依据法律、证据、证词来审理。双方证人的证词可能有所不同,但都应考虑,再运用逻辑和常识来进行判断。民事审判不同于刑事审判,不是简单地决定有罪或无罪,而是对具体案件的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裁决。我们共有30个“是否”问题,分5大类,其中4类问题,如果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不”,就无需回答下面的问题了。还有一点不同于刑事案件,民事审判无需全体一致的裁决;12位陪审员,只要有9个人意见一致,就可以通过。

法警带我们进入审议室,让我们从里面把房间锁上,有什么需要,按铃一次。审理完毕,按铃两次。审议室里有两个厕所和一个饮用水喷泉。我心想,这么清楚的案情,大概用不着把我们关那么久。

首先,我们要选一个人当陪审团团长。其实,就是一个维持审议秩序的人。推让了一翻,似乎谁都不愿意当。一位说话带西班牙语口音的小伙子站起来,建议让一头白发的退休刑事案指控律师来担当,但那老头子说,应该让一位搞理科,头脑冷静的人来担当。小伙子说我倒是搞理科的,但除非没人愿意担当此职,我才会当的。于是大家都说不想当,他就顺水推舟地当上了团长。

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小伙子建议大家先说说哪些证人可信,哪些不可信。他带头发言;认为老太太的儿女根本不应该把母亲送进老人院,尤其在知道母亲摔倒那么多次以后,就该把母亲接出来。母亲在老人院受了那么多罪,现在他们又来指控老人院,企图得到赔偿,他们的证词不可靠。几个陪审员随即附和,其中一个意大利后裔青年女子的言辞尤其激烈:“那对没良心的儿女,他们的单亲妈妈好不容易把他们带大,结果却被他们送到老人院,死了还不安宁,他们还想在死者身上发笔财!”

我忍不住说:“我们在这儿不是审判她的儿女,而是审判老人院是否渎职了。”“对,”一位当中学教员的中年妇女应合道:“让她住老人院一个月要花5千美元呢!”
“反正也不是儿女掏钱,是加州的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计划出钱,是我们这些纳税人的钱,”一位头发灰白,自称是某公司IT部经理的中年男子说。
“谁出的钱与此案关系不大,”我说:“关键是老人院收了钱,就应该提供所承诺的服务。我们要审议老人院是否做了该做的事,是否渎职了。没有人让我们审判原告的行为和动机。”
“但原告的行为和动机导致了老人的死亡,”经理回答:“他们也应承担责任。为什么要让老人院负责,他们不就是想要钱吗?”
“我们不能说送她去老人院就必然会导致她死亡吧?”我说:“双方的医疗专家都说过老人本可以活六个月到两年半。”
“送她去老人院就是送她去死嘛!” 意裔女子说:“我一中学同学的父母,也是这德行,他们自己都说了,送去老人院就是差一步送上西天。”
我明白这样争论下去不会有任何结果,就建议讨论法官给我们的问题,不要再这样泛谈了。陪审团团长同意,于是他宣读了第一个问题,并让大家表决:

“老人院的护士长是否出于轻率、恶意、欺骗或压迫而向医生提供了错误病情?认为是的举手。”
我和中学教员、一老年妇女、一土耳其裔中年妇女、一个在旅馆工作的男店员,及一个卡车调度举起了手。
“认为否的举手。”
团长、意裔女子、经理和退休律师举起了手。团长说:“六比四,还差两个。”一个在监狱当警卫的中年男子和坐在我旁边的家妇说还没有拿定主意。

午饭后,团长请大家根据各自的笔记,把每位证人的主要证词整理出来,扼要写在黑板上。然后大家谈谈各自的理由。我们举手称是的人认为护士长错误地反映了老人的疼痛程度,还建议使用双份剂量的止痛贴药,这至少是出于轻率。土裔妇女和我还认为这也是欺骗,因为老人的疼痛记录上写得很清楚,四月份都是零,五月份绝大多数都是零,有几次是三,但服用了中强止痛药崴克顿后就降到零了。为什么六月会突然需要强力止痛贴药呢?没有任何书面文件支持她提出的建议呀。那老人是一个比较麻烦的病人,用了贴药后,她整天睡觉,省事了。为此,加州卫生署还给老人院开了罚单,就是因为他们欺骗嘛。意裔女子马上说:“法官说了,不准提那罚单的事,公司已经交了罚金,那事已经了结了。”我说:“我不记得法官这样说过。”她说:“你怎么可能忘了呢?”我说:“也许是因为法官从来没有这样说过。”其他陪审员一言不发,好像都不记得了。于是,我写了个条子给法官:

法官大人:
在审议此案时,我们能否考虑加州卫生署给老人院开的罚单?我们有些人记得您说可以,有些人记得您说不行。请您再次指示。
陪审团

陪审团长按铃后,法警来拿走了条子。过了一会儿,他来请大家去法庭。法官告诉我们,那个罚单是本案的证据之一,需要考虑。虽然老人院已经交了罚金,那只是罚款的一部分,此事仍未结束。

随后,大家回审议室再次表决。七比四,我们多赢得一票,但还是有一人没投票。那位IT经理开始长篇大论拉票了。他说:老太太的儿女不该把母亲送到老人院,尤其在明知老人院照料得不好时,就应该把老太太接回家来。他们没有这样做,让老太太在老人院和其他半疯半傻的病人一起受罪,没有享受到安乐的晚年。老太太病重死去,他们又来告老人院,要赔偿。我知道我们不是在审判他们,但我们也不应该奖赏这种人,不应该鼓励这种行为。我们更不能冤枉无辜,我们怎么能够断定护士长提供了错误病情?她整天跟病人在一起,对病人最了解。虽然病情记录上写了那么多零,可是我们都知道,那些记录填写得很不负责,乱糟糟的,根本不说明问题。还有一点,我们也应该考虑,那记录我估计有一半是写给检查的人看的,病人没有疼痛,或者用药起了作用,面子上好看些。这当然也不对,但这不是护士长的错。我们可不能轻易地在这间屋里做出决定,影响人家一生啊!她没有理由谎报病情,如果是为了让老太太安睡,给她吃安眠药不就行了?她也不大可能忽视了实情或轻率地根据一时现象而误报了病情。她和院长都说,老太太常常叫疼 “mucho dolor”。双方都提到过,老太太住院前就摔坏了膝盖,住院后又摔下轮椅,跪倒在地上。我的膝盖受过伤,我知道那有多么疼,半年都没好利索。老太太的疼痛指数怎么可能是零呢?

退休律师附和道:老太太肯定有疼痛,控方的专家证人也说她有疼痛。说她摔了那么多跤,疼痛不仅是生理的,也是心理的,因为她有呆痴病,不理解自己为什么会摔倒,挫折感让她发火,大叫,滚动轮椅撞人。我们不应相信那些记录,而要相信证词。还有一点,大家要注意,无论护士如何建议,处方权在医生手里,如果真是用药过度导致老太太死亡,那责任也在医生,不在护士。他们没有告医生,因为他们已经和医生私了了。我们不能让护士长来承担本应由医生承担的全部责任。

我说:我不否认老太太有疼痛,但她真地疼到需要用双份剂量止痛药的程度了吗?那含鸦片的止痛贴药的药性,护士长不是不知道,那“黑匣子”预警信她也是熟悉的。虽然我也不相信那些病情记录,但我同样不认为护士长的这封信反映了实情。她怎么会突然建议用双份剂量的强力止痛贴药呢?在此信中提到的与医生的电子邮件内容,我们不得而知。但他们当然不能给老太太安眠药,那太明显了。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全部有关此案的电子邮件,公司没有照办,说不知道电子邮件是否还存在。就连这封信,开始也没交上来,是后来才发现的。难道这一切还不意味着老人院有所隐藏吗?双方的专家证人们都说了,医生往往远程问诊,根据护士的汇报开药。这样当然不够负责任,尤其是在要使用药性如此强烈的含鸦片的贴药前,医生应该先亲自去看病人,再开药。但护士长也犯了错误,夸大了病情,这至少也是轻率和疏忽的行为。我们表决说是,只是说她错误地反映了病情。下一个问题才让我们决定她错报病情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如果我们说否,后面的问题,包括是否要医生负一定责任等问题,就都不能问了。

意裔女子说:“那护士长来自菲律宾,我们都知道,菲佣是最会照料人的。她升到护士长的位置,肯定是因为她努力工作。她怎么可能那么轻率,那么疏忽呢?”那位老年妇女说:“法官说了,我们不应根据种族来判断案情,只能根据证词和证据来审理。”意裔女子说:法官也说,我们要用常识来判断。你什么时候见过意大利人当保姆?我们当大厨可能很棒,当保姆就不行了。可菲律宾人就善于当保姆。”
其他人也七嘴八舌地加入了讨论,各自援引各自的经历,离案情越来越远……再次表决,六比六。我感觉不好,显然,这些人重感性,轻理性。讨论了一天,连第一个问题都没通过,僵持下去,对谁不利呢?

The author: 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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