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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cho Dolor:百万美元民事案审判记(7)
星期一 九月 22, 2008 12:06 pm
第七天
今天盘问辩方找来的证人。第一位是有医学背景的资深管理人员,他在硅谷经营一家大型健康护理中心。他说,与同行们比较,被告的服务符合标准,没有违反联邦政府的条例和要求。老人院采取过各种措施,尽量避免该病人摔倒。事实上,她摔倒的次数与月递减,要想完全避免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应该是医生,而不是护士,对所开药方负主要责任。这位证人说话稳重,自信十足。这是开庭以来,辩方第一次暂居上风。
控方律师发问:“你说老人院采取过各种措施,尽量避免该病人摔倒。他们采用‘膝上伴侣’了吗?”
“采用了。”
“用了几次?”
“我不知道。”
“根据记录,只是在最后一个月用了三次,最后一次是6月20日病人被送去急诊室之后。”
“记录出错也是难免的,”
“他们采用鞍马垫了吗?”
“我不知道。”
“根据记录,只用了一次,而且是六月份才订购的。你管理的健康护理中心,有这类用具吗?”
“有。”
“你们也要等两个月,等病人摔倒十几次以后才订购,才使用这类防护用具吗?”
“防护的方式有很多,使用这些东西不是唯一的措施。”
“那该老人院具体采取了什么措施呢?”
“具体措施我不记得了,可以查看他们的会议记录。”
“写在会议记录上措施不等于真正实施了,对吗?”
“你怎么知道他们没有实施呢?”
法官说:“请回答问题,争辩是律师的责任。”
证人答道:“对,写下来的措施不等于实施了。”
“病人不到3个月就摔倒20次,作为主任,你认为他们采取的措施有效吗?”
“那取决于摔倒的具体情况和摔伤的程度。”证人耸耸肩,两手摊开,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
“多次摔倒都无人看见,这难道不足以表明他们监护得不够吗?”
“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况。”
“有什么具体情况说明他们监护得足够,病人仍旧摔倒了?”
“我不了解具体情况。”
“病人摔倒,导致骨折、脸伤、头伤,膝盖受伤,如果发生在你的健康中心,是否要算程度严重?”
“嗯,是啊,”证人迟疑地回答,显然在考虑如何摆脱困境。
律师适时地问了一句很普通,却又是最根本的问题:“你作为医生,作为健康中心的主任,你关心病人的身体健康,是吗?”
“我想是的 (I suppose) ,” 证人仍在迟疑,缓缓地答道。
“你想是的 (You suppose)?”律师反问。陪审员们情不自禁发出一片嘘声。原来这工作的意义,他们健康中心的宗旨,在他心中的位置竟然如此无足轻重!律师瞥了证人一眼,抬头说:“法官大人,我没有什么要问他的了。”
午休之前,法官特意说明了一个情况:加州卫生署对老人院所属公司的谴责并没有撤销。公司争辩,要求撤销。卫生署不同意,罚了公司六千美元,因为使用那类含毒品的止痛药政府有补贴,滥用这类受控制的药品则当受罚。
辩方请来的第二位证人是资深的家庭医生。他说明了各种止痛药的作用和副作用,并表示他认为原告的母亲身经痛楚,使用的药品是必需的。即使那止痛贴药偏强了,而且用量过分,那也应该由医生负主要责任,而不是护士长的错。
控方律师问他:“你作为资深医生,肯定给很多病人开过药,对吗?”
“对,成千上万。”
“是否有很多次,你并没有看到病人,而仅仅依据护士的描述和报告开药。”
“是,但那些病人不是陌生人,我以前都看过的。”
“当然,这位病人,医生以前也看过,看了近十年呢。你们医生都相信护士,除非某位护士曾经骗过你或与你有过不愉快的经历,对吗?”
“对。”
“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你没有理由怀疑护士的话和建议,对吗?”
“对。”
“昨天作证的医学专家认为护士长是老人院医学知识最丰富的人,应该对药物的作用和用法都很熟悉,否则不称职,你认为是这样吗?”
“是。”
“病人的疼痛记录你看过吗?记得吗?”
“看过,但不记得了。”
“我来帮助你回忆一下,”说着,律师把放大的记录图表拿出来,放在画架上:“请看,病人4月份的疼痛记录有90次,全部是零。5月份的记录,除了这几次是3以外,其它都是零。你认为护士长向医生建议使用强力止痛贴药,是否毫无医疗根据?”
“不一定。护士长不仅根据记录,还要根据她所观察到的情况来判断。”
“她观察到的情况是否应该记录下来?”
“是。”
“你看到过这种记录吗?”
“没有。但是护士长、社会工作者和院长都经常听到病人说mucho dolor,也就是说,很疼。”
“这就是护士长向医生建议使用强力止痛贴药,而且是双份剂量的依据吗?”
“依据之一吧。”
“你曾为此案提供誓言,其中说到你认为病人本来有可能活半年到一年,对吗?”
“对。”
“病人住入老人院期间多次摔倒,造成骨折、面伤,体重减轻了18磅,使用那强力止痛贴药,加重了她的帕金森症、高血压、糖尿病等,导致她昏睡、呼吸困难,这一切都是促成她早死的原因,对吗?”
“嗯,对,但责任主要在医生。”
法官说:“那将由陪审团来裁决。”
律师说:“法官大人,我没有问题了。”
The author: 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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