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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应该拥有《山楂树之恋》的版权?(四)

星期四 五月 29, 2008 8:04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读到上文“法定继承”的访客一定会觉得奇怪,为何要摘录这么一段法律条文。

也有人觉得老三已经长眠在山楂树下三十二年,人死不能复生。即使他留下来一本日记,记录了自己的爱情自己的感受特别记录下来那些至今感动着千千万万读者的文字,那又能怎么样啊?

别以为老三再也不能出来说话,就无法捍卫他的应有权利。

继承法上有一条往往被人们所忽略,也是某些法律界人士所不熟悉的条文更容易被误解的是这条条文背后隐藏着的利益所在。

这就是中国继承法里的转继承。(连载(五)中会进一步解释)

就拿老三的情况来分析。老三去世时没有配偶没有子女没有母亲,这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最后一种情况里老三还有父亲健在。在静秋赶到医院时,老三父亲就守在病床前。送终的并非只有静秋这个身份尴尬的“心爱之人”。

老三没有制定继承人的遗嘱。老三父亲健在,所以老三父亲就成为老三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是唯一的一位继承人。这权利不容剥夺。这权利和静秋的存在与否毫无关系。

由此,那些老三留下的文字资料自然其拥有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权利”同样毫无争议地归老三父亲所有。

可能又会有人说,那本日记本不是给了静秋了吗?请别误会,日记本由静秋保管并不意味着这本日记本的文字资料知识产权以及由此而来的财产权利就自然而然地归静秋所有。

老三父亲并没有处分或出让他对此应有的权利。静秋也不应该理所当然地认为老三的日记自然就应该属于她自己的财产(保管和财产拥有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这本日记甚至于不是老三写给静秋的私人信件,静秋完全不应拥有处分的权利,即使老三父亲没有提出异议但是并未有过任何书面性的经公证的转让权利的文书可以证明老三父亲已经作出了这种权利包括财产权利的转移。

恐怕有人跑出来说要你瞎起劲干吗?老三父亲可能也已经不在人世(只是假定并无诅咒的意思),还能怎么样啊?

请看下一篇豆腐干文章“到底谁应该拥有《山楂树之恋》的版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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