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云浦

到底谁应该拥有《山楂树之恋》的版权?(三)续

星期五 五月 23, 2008 11:24 am



细心的访客也一定看到了我早就贴出的版权法有关条例。

第三条首先列出的就是文字作品。既然明确写道有那么一个日记本,那么一本老三亲自写下的日记本,那么这本日记本就是属于这“文字作品”范畴不容置疑。

老三临终前嘱托自己的弟弟老四,在他所明确规定的条件下把这本日记转交给静秋。因为里面详细地记录了老三对他自己和静秋相识相恋的全部记忆。

老四在没有符合老三规定的条件下,就把日记本转交给了静秋。这显然是出于对静秋的信赖,也是对兄长至死也爱恋着静秋的一种纪念。同时,不但是老四而且是老三全家对静秋的某种爱惜和绝对信赖。

显然,这些文字作品的版权属于老三。属于老三的权益不能由于这本日记本转交给了静秋就自然而然地归属于静秋。理由有三:一是这不是老三寄送给静秋私人的信件;二是老三从来没有明确有书面或口头的遗嘱表明这种权益的转让;三是静秋和老三没有法律上的继承关系(即使是未婚夫妻也不具备这种继承关系,何况老三和静秋之间的这种说不清道不明的状况)。

写到这里,凡是稍微有点法律知识的人士都应该明白这本日记中的文字完完全全的权益归属不在静秋手里。静秋她可以保管可以阅读可以回忆,也得非常非常地感谢静秋妈妈是她使得这本珍贵的书面资料尽管飘洋过海得以保存。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静秋妈妈和静秋在某种观念上的程度差别——(不想进一步展开)。

静秋有没有无偿使用这些书面文字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注意我用了“无偿使用”这个字眼。一旦有偿使用即便产生权益问题。而事实上,这种“使用”已经产生了很大的权益问题。(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暂且不提。)

如果是静秋个人有偿使用,我们还能设想在九泉之下的老三是十分愿意的。即使他事先没有想到(那时候中国尚没有版权法,滥用他人的作品偷译他国的作品非常普遍从没有人想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这一点完全可以理解可以推理。但是,现在的事实是并不是静秋——这位老三心爱之人得到了权益而是与老三毫不相干的第三者得到了莫大的权益。

老三可以给静秋冰糖,可以给静秋代写村史,可以给静秋粮票,可以无偿地给静秋办任何她需要的事情——只要他力所能及。但是,根据推理即便老三自愿(这一点已经无法做到无从确证)对静秋拥有这些书面文字资料不抱有异议,他也不会对静秋拱手让与他人不抱有异议。

任何权益的转让即使发生,都往往带有先决条件。完全可以相信,现在的这种情况肯定是为老三所痛心所气愤。

老三爱的是静秋,并不是艾米也不是黄颜。哪怕艾米和黄颜同静秋之间有着多么熟悉的亲密关系,也不存在自然而然就能够转让这种权益的理由。

只要不是那种只会鄙视别人从来不正视自己内心的人,到这时候都能够明白了在《山楂树之恋》的版权拥有问题上提出疑问发起诘难决不是空穴来风也绝不是多管闲事。

可能有人要说,那即使里面有老三的文字贡献,也不见得是全部啊。那么,问题就转化成为艾米这位“单一”的作者所谓拥有的版权是否完整的事情。在版权有争议有欠缺的时候,无论如何不能说封面上印着的一个名字就是完完全全百分之百的版权拥有者。

更有人要说,老三不是长眠在山楂树下了吗?你这不是在瞎起劲吗?不是有人已经骂你“皇帝不急急太监”吗?先别着急,千万不要以为老三去世,版权纠纷也就成了无头官司。有兴趣想知道下文的访客请继续关注这一系列的继续。

结束这块豆腐干之前,再要重申的就是大家一定明白为啥艾米要着急地否认静秋的存在,如果不能否认静秋存在的时候更要极力否认老三的存在了吧。

看下去,你们就会明白即使老三已经过世,老三的眼睛仍然通过静秋在看世界。由此这个世界在老三的关注下容不得那种谎言——包括把他用心血写下的文字作品就这么样无偿地拿走堂而皇之地冠上自己的名字,连得他心爱的静秋两字从最原先的共同作者中都被抹得一干二净。难道老三的在天之灵会睁着眼看他自己就这么变成一个码出来的莫须有吗?一切真爱山楂真爱老三的人们,深思啊!

请使用以下网址来引用本篇文章:

http://coviews.com/trackback.php?e=7377

   

作者 留言
这篇文章没有任何回响。
从以前的帖子开始显示:   

酷我-北美枫 首页 -> Blogs(博客) -> 飞云浦 -> 到底谁应该拥有《山楂树之恋》的版权?(三)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