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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看此案,可知艾米不承认戏曲剧本改编的的荒谬

星期五 一月 31, 2014 5:20 pm



田浩“1998-1999年文坛现象聚集•首例“红学”爱好者著作权纠纷案”(见中国文学年鉴1999-2000)
一个伏笔
“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
  旷世佳作《红楼梦》,给读者留下了太多的迷宫与悬念。以作者曹雪芹的功力,此“言情小说”,大可不必让他“披阅十载,增删五次”后成书。既如此,那曹公究竟为何呢?近二百年来,围绕此书,旧红学派、新红学派百花齐放,考证派、索隐派百家争鸣,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后红学派,显得标新立异、令人刮目。
  1987年,家住北京的红学爱好者富振华,与妻子及其他老同学一起,到山西当年大家共同插队的地方探亲。富振华在妻子的同学冯某处,无意中见到了一本自己打印的小册子,里面皆是有关《红楼梦》研究的文章,其中署名霍国玲、题为《(红楼梦)中隐入了何人何事》一文,给他的印象颇深。
  该文称:“雍正十三年秋,竺香玉、曹天佑二人设计用丹砂毒死了雍正。”富振华也已研读《红楼梦》多年,做了大量的笔记,参考了各家各派研究红学的观点及史料,正准备创作一部有关曹雪芹轶事、《红楼梦》轶事的长篇小说。
  霍国玲文中有关雍正之死的新说,激发了他酝酿已久的创作灵感。他觉得“自己多年对红学的学习与研究,可以写出来了”。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情节,为11年后引发这场“红学之诉”埋下了伏笔。
  富振华在讼案发生之后,对采访的记者说:“在读到《(红楼梦)中隐入了何人何事》一文之前,我一直没见过霍国玲、霍纪平姐弟。霍纪平是我妻子插队时的同班同学,他是在1987年底一次同学聚会中露面的。我们见面后谈起了那篇奇文,兴趣所至,霍纪平说他们的观点在哈尔滨国际红学研讨会上不受重视,我当时听了颇感不平。认为既然是红学研讨会,就应当倾听并允许不同观点的存在。就这样,大家商定,要在各个方面努力扩大这一研究成果。我还主动请缨,说可以写一部历史小说帮你宣传这一理论,霍纪平当即表示同意。这是我在1988年初,开始创作《红楼春秋》的主要目的,《红楼春秋》前十三章的书稿,霍纪平当时都一一看过。”
两株奇花
  1989年,霍氏姐弟所著的《红楼解梦》一出,由北京燕山出版社出版,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此书收录了霍氏姐弟研究《红楼梦》的主要研讨文章若干篇《(红楼梦)中隐入了何人何事》一文,作为重点篇目收入了此书。
  此书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影响。
  1991年6月,富振华撰写的《红楼春秋》一书,由花山出版社出版并发行,该书为传统的章回体小说,共计约25.8万字。
  《红楼春秋》一书的内容提要中明确写明:原来雍正帝不仅抄了曹雪芹的家,还把与他青梅竹马倾心相爱的女子竺香玉夺入宫中纳为妃子,册封为皇贵妃。为抗议强暴,曹雪芹与竺香玉二人合力将雍正帝用丹砂毒死。
  《红楼春秋》作为一部纯文学作品,正是围绕着这个内容提要展开的故事。
  作者在该书结尾处,向读者坦诚相告:“曹雪芹家是家败人亡,所著之书亦面目皆非,结果,此书中真事隐了二百余年,假语村言又叫人纷纷争论了二百余年。终于在公元1985年,京城地面又有姐弟俩观书入迷,痴心细读,终将《石头记》的真事看出,破译了雪芹先生的密写之法,梳理出来雪芹自1715年降生之日起的年表,按雍正纪年所发生的大事年表,两条年表线相辅相成,《石头记》中的石头,开始讲起这往事……
  “这姐弟俩便是《红楼解梦》的作者,霍国玲、霍纪平是也。”
  后来,富振华与其妻曾先后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专访《(红楼解梦)出版之后》,在香港《文汇报》撰写《(红楼解梦)独树一帜——周汝昌与霍氏姐弟共叙研究心得》等数篇文章,以期引起红学界对霍氏姐弟新观点的关注。
  1997年,京华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红楼春秋》的新版本,富振华将自己新的研究成果,以文学创作的形式再度充实进去。当然,“雍正十三年秋,竺香玉、曹天佑二人设计用丹砂毒死雍正”这一故事主线没有变。
状告侵权
  1998年6月,霍国玲走进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她正式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伏。
  霍国玲在诉状中称:《红楼解梦》一书是其对《红楼梦》研究的学术著作,其中《(红楼梦)中隐入了何人何事》一文揭示了一段鲜为人知的历史。被告富振华见过论文打印稿后提出改编为历史小说,经霍国玲口头同意后便再无音讯,至1993年得知富振华创作的《红楼春秋》出版。在富振华欲将其改写成电视连续剧时,遂去信制止。经霍国玲对《红楼春秋》一书仔细阅后,认为富振华将竺香玉皇后身份写成贵妃、将脂砚斋本为曹天佑与其妻的批书笔名写成另有其人是对其作品的严重歪曲和篡改。其在1997年5月出版的《红楼解梦》第三集(下)上刊出“启事”,表明欲将《红楼解梦》改编为其他形式者,请与其联系并经许可的态度。而京华出版社和富振华无视此“启事”,出版了《红楼春秋》。她要求法院判令京华出版社、富振华停止发行再版《红楼春秋》并予以销毁,不得将《红楼春秋》改编成其他形式作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京华出版社给付20万元,作为其造成损害的弥补及本应由富振华付给作者的报酬。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两个月后,《红楼解梦》第二版的另3名作者霍纪平、霍力君、张晖也走进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霍国玲一同除坚持霍国玲前述理由及要求外,又提出:霍纪平、霍力君的论文是构成“解梦理论体系”的理论支柱内容;张晖对《红楼解梦》的主要人物竺香玉的身份作了历史考证。他们研究的成果集中体现在“红楼梦中隐人了何人何事”等文中,富振华改编、歪曲、篡改之侵权行为不仅是对霍国玲的著作权的侵害,也是对他们的侵害。富振华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红楼解梦》的形象,也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名誉,要求富振华对侵害名誉权予以赔偿。
  一部是学术著作,一部是历史小说,作者皆是红学的痴爱之人,且考证、演义的是同一种假说。
究竟是谁侵害了谁?
被告答辩
  1998年10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富振华的代理人辩称:《红楼春秋》是被告独立创作的一部有关曹雪芹轶事的长篇小说。该书创作于1988年元旦,完成于1988年8月16日。在此之前,被告为这部小说所做的收集资料工作几近10年。
  近200年来,诸家诸派对红学研究的成果给了被告一个选择、取舍的可能。因此《红楼春秋》中的人物、情节、语言均参考在1988年以前的诸多出版物中的资料及个人对红学的探讨与思考,这之中有关于康熙、雍正、乾隆等人物的传记,有《清宫十三朝演义》、《清宫通俗演义》、《历史小说故事丛书》中关于大观园的小册子,有故宫的说明书、红学研究成果中周汝昌先生的《红楼梦新证》、《曹雪芹小传》及《红楼梦学刊》等书籍。
  有鉴于此,《红楼春秋》中的人物、情节、语言的选择便有了较为清晰的脉络。
  1987年,被告看过《(红楼梦)中隐人了何人何事》一文,当时它只是一篇打印稿。其中有一观点颇为新鲜奇特,即曹天佑与竺香玉合谋用丹砂毒死雍正。这一点与被告所要创作的小说主题并无太多太大的冲突。被告只是将前后顺序做一调动,便成了1991年出版的样子。
  总而言之,《红楼春秋》这部小说是被告本人独立完成的,被告的作品与霍国玲的《<红楼梦>中隐入何人何事》等文章之间不存在改编关系。被告将作品授予京华出版社出版发行并不侵害霍国玲等4原告的任何权益。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红楼春秋》与霍国玲撰写的《(红楼梦)中隐入了何人何事》一文之间存在改编关系。侵害该文的著作权亦是侵害《红楼解梦》所有作者的改编权的主张没有道理,其主张保护的内容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原告指控《红楼春秋》在竺香玉、脂砚斋等人物身份的创作上歪曲、篡改原作、构成侵权,法院认为理由不足。富振华撰写《红楼春秋》,霍国玲早已得知,并同意其改编,现其以未有书面授权许可合同为由指责其侵害改编权没有法律依据。霍国玲1997年5月的“启事”不影响富振华行使其《红楼春秋》的著作权。京华出版社出版《红楼春秋》亦不构成对霍国玲著作权的侵害。至于霍国玲提出富振华未经允许不得将《红楼春秋》改编为其他作品形式的问题,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原告提出的名誉权赔偿问题,本案不予处理。霍国玲对富振华改编一事,未主张过付酬,现要求京华出版社支付包括该酬金的要求,没有依据。四原告诉富振华、京华出版社侵害其著作权缺乏依据,对其诉讼要求法院不予支持。1998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霍国玲、霍纪平、霍力君、张晖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
  霍国玲、霍纪平、霍力君、张晖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霍国玲、霍纪平、霍力君、张晖为《红楼解梦》一书的撰稿人,该书系4作者对《红楼梦》研究的学术著作,每文均有作者的单独署名。而《(红楼梦)中隐人了何人何事》文的作者是霍国玲一人,其提交的《红楼梦》中隐入了何人何事一文的创作过程和该文的一、二稿手稿均不能证明该文系4人的合作作品。
  霍国玲撰写的《(红楼梦)中隐人了何人何事》一文既有学术研究的成分,又有文学创作的内容。作者通过对曹天佑与竺香玉人物关系的细致描写,向读者展示了人物遭遇及故事起伏的变化过程。富振华撰写的《红楼春秋》一书为章回体小说,作者在对曹天佑与竺香玉两人物之间发生的悲欢离合史进行了大量创作的同时,亦显露出与《<红楼梦>中隐人了何人何事》一文相一致的创作内容。故一审判决认定《红楼春秋》与霍国玲撰写的《(红楼梦)中隐入了何人何事》一文之间存在改编关系,并无不当,二审应予支持。
  至于这种改编是否经过了著作权人同意,1993年3月3日霍国玲给富振华的信,说明富振华撰写《红楼春秋》霍国玲早已得知,并同意其改编成小说,该行为是一种单方许可行为,现其以未有书面授权许可合同为由,指责富振华与京华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没有法律依据。
  京华出版社出版的《红楼春秋》,虽不构成对霍国玲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但霍国玲要求京华出版社支付报酬是合理的,原审判决对此未予支持,显系不当,本院应予纠正。
  1999年5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京华出版社出版《红楼春秋》一书不构成对霍国玲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二,京华出版社向霍国玲支付作品使用费780元;三,驳回霍国玲、霍纪平、霍力君、张晖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霍国玲、霍纪平、霍力君、张晖负担5488.50元,由京华出版社、富振华负担21.50元;二审诉讼费5510元,由霍国玲、霍纪平、霍力君、张晖负担5488.50元,由京华出版社、富振华负担2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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