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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沪剧在宝山》咋就成了“剑鸣视点”?

星期一 八月 06, 2012 2:51 pm



我的《沪剧在宝山》咋就成了“剑鸣视点”?
分享 热1 617 次阅读 | 0 个评论 标签: 剑鸣视点 沪剧在宝山 海天旭日 2010-07-19 01:16

偶然闯入《中国沪剧网》,竟然发现了一篇眼熟的文章,题为《沪剧在宝山》。博主为“剑鸣视点”。详见http://www.chinahuju.com/bbs/thread-8107-1-1.html

文后跟帖者不少,略选二三如下(原帖)——

网友“lizhenmin”说:剑鸣老师,收集各方面的资料,整理出一篇反映沪剧在宝山的历史轨迹和沪剧人情系宝山具有历史意义的,真实性写实性的文章。让我们了解沪剧,了解宝山沪剧,了解宝山沪剧人,了解宝山沪剧的氛围。要将不同时期、不同来源的资料整理并串连起来很不容易,非常感动!非常感谢!

“lujunwen”说:剑鸣老师辛苦了!

“开心来”说:我住在宝山的,谢谢剑鸣老师提供这些珍贵的资料使我了解了沪剧老艺人出生在宝山的或者是在宝山演出。

“飞鱼”说:谢谢剑鸣老师为大家提供如此珍贵资料。

“shunmeng”说:剑鸣老师系统地、详尽地将宝山沪剧近百年的历史整理成文,使我们这些沪剧爱好者,能进一步地了解宝山沪剧的成长与发展的过程,非常感谢!

“冯国跃”说:通过剑鸣老师详细而精彩的报道,使我们了解了沪剧在宝山的情缘。剑鸣老师您太辛苦了!长篇的文章不容易,谢谢您!天热保重贵体!!!

“GUOQIANGSUN”说:辛苦了,剑鸣老师。你为沪剧的普及做出的努力大家不会忘记。

…… ……

网友们出于对沪剧的热爱,写下了这么多真诚的感激之言和赞誉之语。据我看来,言之者无辜,受之者应当有愧。因为这里面有些蹊跷在内,且听我一一道来。

诚如网友所言,写下这篇《沪剧在宝山》,确实十分辛苦,此中甘苦,我最清楚,因为这是我的作品,我就是《沪剧在宝山》的原作者。

2008年初,宝山区档案馆拟出版一本《点击宝山》,拟向上海世博会献礼,我有幸被邀约为作者之一。记得我当时接了4篇文章,即:《中国公学》、《海天旭日》、《沪剧在宝山》、《吴淞烟雨》。

我之所以敢接《沪剧在宝山》这篇文章的写作任务,理由主要有四:一、我生在宝山,长在宝山,目前还“苟活”在宝山;二、在宝山某地插队期间,我也曾演过沪剧,对宝山的沪剧自有一些渊源;三、我熟稔宝山沪剧团原团长某先生,宝山沪剧团的著名演员赵慧芳老师我称之为“大姐”,她则称我为“兄弟”,且时有往来;四、我与非宝山沪剧团的一些沪剧著名演员常有沟通交流。

自接受了这个任务后,我翻阅了《宝山县志》和有关沪剧的专著,并请教过慧芳大姐等沪剧演员,同时根据自己对孩提时代和青春时期对宝山沪剧的体验和记忆,利用业余时间,先后用了三个晚上才写成了这篇《沪剧在宝山》。2008年5月1 日21:59:51,我将该文挂上我的新浪博客,即“海天旭日(王根宝)的BLOG”,网页地址是: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6338f301009ttm.html

在这篇博文中,我还上传了我和杨飞飞老师、赵慧芳大姐的合影,此外还有沪剧前辈丁婉娥女士的图片。

剑鸣先生在把这篇文章挂到“剑鸣视点”上的时候还算厚道,在题下标明了“本文系根据资料编辑整理”的说明。但根据什么资料编辑整理,文章是什么来源,则避而不谈。如此行为,又有些不厚道了吧!我感到奇怪的是,剑鸣先生既认可该文“系根据资料编辑整理”,却又不愿注明资料来源,不知他到底出于何种考虑。巧取豪夺吗?鱼目混珠吗?抑或还是其他原因?敝人百思不解。

作为沪剧爱好者,我能将自己对沪剧、对宝山的感受、理解、记忆等撰写成文,挂上博客,也算是对家乡的一份菲薄贡献了。平心而论,我并不反对网友转贴我的文章,但未经我的许可,转贴我的文章,又毫无道理地把我这个作者断然隐去,摇身一变,变成了“××视点”,这样做就显得十分地不厚道了!

如若不信,读《中国沪剧网》“剑鸣视点”所载《沪剧在宝山》一文,建议读者诸君可以对照我的原文,看看“剑鸣视点”的版主对我的原文作了哪些“编辑”和“整理”?说穿了,其实就是原封不动地复制、粘贴、照搬。怎么说呢?作为《沪剧在宝山》的作者,我自然有点愤愤不平。

“剑鸣视点”的版主何许人也?搜索网页,得到以下信息:

剑鸣,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从事新闻工作,摄影文字两栖,以撰写批评报道和拍摄名人肖像见长。1987年,曾以揭露某地腐败案的批评报道《谁之过?!》一文轰动一时,被舆论称之为“《谁之过?!》风波”,故事被剧作家写成电影剧本《新闻官司》。新闻从业20余年中,采访拍摄过基辛格、霍华德、布里坦、布伦特兰、麦金农、江.泽民、王光美、习仲勋、荣高棠、胡厥文、曾志、浦安修、汪道涵、陈慕华、华罗庚、苏步青、严济慈、茅以升、王蒙、王力、严文井、夏征农、刘开渠、朱屺瞻、俞振飞、白杨、秦怡、张瑞芳、孙道临等中外名人逾千人。近年以“剑鸣视点”为网名在网络发表作品,开设《名人老照片》、《纪实老照片》、《黑白老照片》、《沪剧老照片》、《名人风采》等专题,并受聘中国少年新闻学院上海分院,为中学生传授新闻采访、新闻编辑、新闻摄影课。作者声明:本人对上传作品享有著作权,上传只为和网友交流,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作为给基辛格、霍华德等“中外名人逾千人”拍过照,受聘中国少年新闻学院上海分院,为中学生传授新闻采访、新闻编辑、新闻摄影课的“大家”来说,剑鸣先生是一名成功人士,本来应该是很不屑于“编辑整理”类似于我这样的无名小卒的博文的——何况我也从来没有委托过剑鸣先生“编辑整理”我的文章。但想来剑鸣先生也是沪剧的同好,看到有关沪剧的文章,自然就加以青睐,这原可以理解。然而,“眼睛一眨,老母鸡变鸭”,该先生信手拈来他人的文章,摇身一变,却变成了 “剑鸣视点”。——这叫什么行为?词儿有的是,剑鸣先生自然可以自行“对号入座”。

剑鸣先生在“新摄影-剑鸣视点”上宣告说:“本人对上传作品享有著作权,上传只为和网友交流,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由此看来,剑鸣先生对“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他的“作品”是深恶痛绝的。但是,剑鸣先生却“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他人的“作品”,并自说自话地转换为“剑鸣视点”,这就有点自相矛盾,言行不一了吧!

剑鸣先生还曾严正声明道:“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据此类推,那么,我该不该“追究”剑鸣先生的“法律责任”呢?

问题是,剑鸣先生关于“本人对上传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表述,其本身就很成问题。假如剑鸣先生“上传”的是他人的作品呢?难道他上传了他人的作品,也就同时享有了该作品的“著作权”了吗?

我在《沪剧在宝山》一文中提到了《开河之前》、《小保管上任》、《上夜校》、《修山笆》、《东海小哨兵》等沪剧小戏,实话实说,本人还参加过当时宝山文化馆学习沪剧小戏《开河之前》的集训,担任过公社《小保管上任》、《修山笆》、《东海小哨兵》等沪剧小戏的主演,至今尚能哼上几句。试问剑鸣先生,您对这些小戏又有多少了解呢?

再问剑鸣先生:沪剧小戏《修山笆》的作者是谁?反映了什么主题?当时的导演是谁?《小保管上任》反映了什么主题?当时的导演又是谁?沪剧小戏《东海小哨兵》是谁作曲的?当时是宝山县哪个公社的保留剧目?想来剑鸣先生是难以回答,“无可奉告”的了。

写这篇博文的主旨是,提请剑鸣先生,请您尊重他人的劳动。复制粘贴、“擅自转载”、“编辑整理”他人的文章,务请注明出处;如“先斩后奏”,也请告知原作者一声,这应该是最基本的道德。他人的文章就是他人的文章,不要随随便便信手拈来,就变成了“××观点”!

拙文《沪剧在宝山》无足轻重,但毕竟是敝帚自珍,它凝聚了我的心血。敝人严重地不赞成他人顺手牵羊,占为己有,然后欺瞒网友,博取网友的赞誉;湛湛青天不可欺,希望“新闻从业20余年”的剑鸣先生对“擅自转载”、“编辑整理”拙作《沪剧在宝山》,却又视为己出、占为己有的行为有一个明确的表态。一如电影《秋菊打官司》中说:给个说法!



本文将分别挂在我的新浪博客、和讯博客、上海教育新闻网博客之上,特告。

来源中国新闻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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