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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优优:性道德的沦丧

星期二 六月 12, 2012 9:15 am



【近年来,性侵幼女案屡见不鲜,贵州习水案、丽水性侵女生案的悲剧还未平息,浙江永康又出现此类丑闻。专家指出,这样一种不良风气的形成,已经说明社会有机体出现了病变。】
 
“他要死了!畜生!毁了别人一个家!”浙江永康一名当地妇女恨恨地说道。

这段时间以来,发生在永康的嫖宿学生案成了网上热议的话题。截至目前,官方并没有披露嫖宿学生案的更多细节,当地相关部门对此口风甚紧。

但是,法治周末记者走访当地后发现,包养、嫖宿学生的不良风气由来已久,这起嫖宿学生案背后折射的是社会性道德的沦丧。

涉案的多为老板

5月27日,有网友爆料称浙江永康发生嫖宿学生事件,涉及多名企业家及人大代表。

消息一出,公众哗然。

据永康市公安局的新闻通报,记者了解到,早在今年2月,当地接到群众举报后,警方就开始组织人员进行秘密侦查,在掌握基本事实后,于4月5日下午开展了收网行动,抓获了以陈某为首的违法犯罪嫌疑人10人。

目前,永康警方对陈某等6人依法批准逮捕,另有3人正在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1人网上追逃。

其中涉嫌嫖娼的人中,有3人为个体私营业主,1人被依法批准逮捕,2人涉嫌嫖娼被依法行政拘留。永康市人大代表、永康某村村主任胡某,因涉嫌嫖娼正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中。

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是一名1991年出生的女子,早在2011年2月以来,她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相互寻找在校生及卖淫女,以不同价格寻找个体私营业主、社会闲散人员充当嫖客,从中获利。

2011年8月,陈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永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目前还在服刑期间。

坊间传闻,案件涉及到20多名学生,其中有10多名未成年学生被包养。对此,当地予以了否认。

“截至目前,我们在案件查处中并未发现有国家公职人员涉及其中,学生人数也没有这么多,只有两名学生涉案。”案件相关知情人透露。

而据有关媒体报道,当地确有一所中学的未成年学生涉案。该校教师表示,是今年4月中旬知道此事的,之后考虑到学生是受害者,他们请了心理医生对其进行干预和疏导。学校里也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目前,该名学生还在学校正常上课。

案件发生后,法治周末记者走访了当地。

在永康市区的街头,记者在问路时顺便问起永康最近发生的事情,一名妇女一听,表情顿时变得有点忌讳:“我不知道的啦,不能乱说的。”

随后,记者接连问了好几个路人,对此几乎都讳莫如深。

终于,一名当地人士在接连问了记者的身份及来由后,偷偷地告诉记者:“听说这个事情牵涉到了永康的官员,也牵涉到了学校的老师。”

在接下来的交谈中,记者了解到,在永康当地,老板包养情人非常普遍,“一个老板十几个情人都很正常”。

据官方通报,永康嫖宿学生案牵涉到了3名当地的企业家。几经周折,法治周末记者找到了接近当地企业家的知情人士,他向记者透露了嫖宿学生案更多不为人知的细节。

据该知情人士透露,警方所抓获的6名犯罪嫌疑人中,他知道的有3个,均为程姓。其中,两名程姓男子是当地知名的企业家,另外一名程姓男子去年刚刚当选人大代表。

“这事其实去年就发生了,一直被压着。”知情人士透露,牵涉到的企业家在当地都非常有实力,“谁都能拿出个几千万来摆平这事。”但是,不知怎的,今年浙江省纪委介入了此案,案件才捂不住了,渐渐得以曝光。

据他介绍,程姓企业家早在去年就被抓进去过,后来取保候审,但接着又被抓进去了。

与此同时,他透露,嫖宿学生案至少牵涉了3所当地中学的学生,人数也并不是官方报道的“只有两名学生涉案”,而是“三五十个”。这其中,“很多不足14周岁”。

他透露,这个数字“十有八九是真实的”。

至于前述当地人士所提到的“老师涉案”,该知情人士表示确有其事,并且向记者说出了该所学校的名称。

该知情人士称,涉案学生所获的报酬大多是一个iphone手机或一台ipad电脑,“有的不是第一次(处女),就给个几百块钱”。

事后,法治周末记者来到永康市公安局,宣传科科长陈永柯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表示“一律用通稿”,并且告诉记者:“外面有几百种说法,没必要一一回应,你们有听到的,可能是谣传。”永康教育部门也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找学生”成了一种时尚

法治周末记者在当地采访时发现,不少人对于老板“找学生”的现象习以为常,一名企业家甚至直言不讳地说:“这已经是一种社会风气了,找小女孩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太正常了。”

一位消息人士告诉记者,早在几年前,永康隔壁县市就发生过一起嫖宿学生案,这起案子里的学生是一名高三学生。

据他介绍,当时该名女学生经由社会闲散人员带出去见一位老板,事后该老板发现“没见红”,恼羞成怒,打了女孩几个耳光。接着,该老板要求退钱。几名社会闲散人士见没挣着钱,同时又觉得女孩不是处女骗他们,就又把女孩打了一顿。女孩被打后,正哭着,家里来了电话,父母听出有点不对劲,赶紧来到学校。事后报了警。

该消息人士还指出,当前某学院学生被包养的情况非常普遍,“一般是3000块钱一个月,每周五、周六两个晚上出来,平时买个手机、买些衣服。”

这里面,双方又是怎么联系的呢?

这位消息人士说,拿着手机开了微信(一种手机社交软件)到学院门口一搜索,马上就会有人冒出来。“有专业的一批介绍人,带一把女孩子出来,看中哪一个就是成交了。”

“当然,也有一些女孩是被胁迫的。”该消息人士说。

有些女孩则是出于自愿,她们自己成为了老板包养的“情人”后,也会一个带一个,把自己的同学介绍去。“有的家里条件也还可以的,并不是说没钱,她们就是觉得好玩。”

一名职业技校的女生甚至说:“我正常交男朋友,也同样过性生活。但是我找一个有钱的,我还能得到我想要的物质满足。”

另一名当地人士也向记者透露,早在2005年,他就读的普通高中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我所知道的就是,我们学校有3个女生卖淫。”

据他透露,那个时候,一个晚上的价钱是100元。针对现在学生被包养等现象,他觉得“很正常”。

社会监管出现了漏洞

性侵幼女案为何屡屡出现,法治周末记者就此采访了中科院心理研究所副研究员祝卓宏博士。他指出,无论“嫖宿幼女案”中的幼女是否出于自愿,成人在此类案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直言不讳地指出,这样一种不良风气的形成,已经说明社会有机体在发“高烧”了。

“这是一种非正常现象,至少在国际社会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官员、商人或人大代表如此频繁地发生此类事件。”

近几年来,嫖宿幼女案频繁发生,中间牵涉到少数官员和人大代表。祝博士认为,这是一种社会有机体发高烧的现象。“就像人体的免疫系统出了问题,容易出现高烧、败血症等症状,值得警惕。”

这种症状提示我们,法律制度、社会监管已经出现了漏洞。正是因为法制不够完善、监管没有到位,才会导致当今法治社会出现这种“性道德的沦丧”——“当制度有漏洞的时候,人性之恶的一面会无限制地膨胀。”祝博士分析道。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作为男性,当权力和财富达到一定程度不受约束和监管的时候,必然会与性结合。“这种本能应该受法律严厉的约束和道德严格的约束”。

生命教育与性健康教育的缺失也是导致当前在校女生沦为受害者的一大原因。

“当前的性教育,特别是自我保护这一块的教育做的很不够。”祝博士表示,这类女孩之所以不会保护自己,往往是因为父母对其关注不够或家庭功能不健全,父母婚姻不完整。在金钱和物质利诱面前,有些女孩就丧失了自我保护的意识,但是也有一些女孩是被强迫或威胁的。

“家长要与孩子建立一种安全的依恋关系,多陪伴他们,不应该只是要求学习成绩,而应关注他们人格、心理的健康成长。现在很多孩子学习压力很大,学习成绩不好的时候,没有自信心,需要一个宣泄口释放压力。”有的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爱情观就出现了扭曲。

而在“嫖宿”事件发生后,作为受害者的女孩会伴有终身的性创伤。“心理方面的创伤比身体上的还要大。如果不能得到治疗,甚至会影响终生,影响婚恋幸福。”

祝博士提醒,这些女孩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心理治疗,很容易成为自暴自弃者,甚至真的沦为卖淫者。她们对爱情、婚姻不再抱有希望,很有可能成为危害社会和其他家庭的隐患。

永康嫖宿幼女案发生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再次高涨,不少人指出“嫖宿幼女罪”的刑罚过低助长了部分人的胆量。“孩子是无知的,没有办法保护自己,不存在所谓的嫖宿。”祝博士也觉得,“如果法律不能严厉以制止这样的恶行,那就等于变相地鼓励和放纵”。

5月30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发布了《2011~2012年度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报告》,该报告认为,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实质上并没有不同。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嫖宿幼女这个罪名存在本身就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不尊重,予以取消不是复杂的法律问题。”

据了解,《刑法》之所以把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从重情节,目的是为了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因而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予以严惩。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不能因为犯罪分子支付了金钱就另当别论,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给此类案件留出了口子。

为此,佟丽华警告,如果法律保护不加强,孩子会受到更严重的伤害。

追问行政执法渎职

针对嫖宿学生案件,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张培鸿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嫖宿”主要体现在“嫖”字上,是一种收受钱财作为性交易的行为,说白了,就是一种卖淫嫖娼活动。

如果嫖宿的对象是成年女性,那么毫无疑问,这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视不同情节,对嫖娼和卖淫者处以罚款、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等。

但是,嫖宿的对象是幼女(未满14周岁)的话,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在法律上,幼女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这里,最主要的定罪标准是,是否存在性交易。

张培鸿律师介绍,现在的刑法已经将奸淫幼女罪并入强奸罪,而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有很大的区别。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这里强调的是“违背意志”。但是,嫖宿幼女罪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自愿”的性交易行为。

针对目前热议的“嫖宿幼女罪”是不是应该废除,张培鸿认为,法律应该有严肃性、稳定性和滞后性。目前的当务之急是查明浙江永康嫖宿学生案的具体案情,“女孩子到底有没有被操控?获得什么样的对价?以及常态执法过程中有无失职渎职行为?”

对于最后一点,往往为大多数人忽视,从而助长迷信刑罚的风气。事实上,行政执法部门在这起案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张培鸿说:“正是行政执法的欠缺,助长了部分官员和企业家的这种邪恶的嗜好!”

  他认为,当前“为什么行政执法层面不能杜绝这样丑陋的恶习”是需要每一个人深思的,而刑法只是最后的壁垒。

来源: 法治周末201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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