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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大:章子怡起诉诽谤名誉罪

星期二 六月 12, 2012 8:49 am



昨天,影星章子怡终于在香港和纽约两地,同时起诉媒体诽谤她的名誉。在香港通过香港律师Haldanes及资深大律师鲍永年起诉《苹果日报》和《壹周刊》,在美国是通过洛杉矶的Glaser Weil Fink Jacobs & Shapiro LLP律师事务所起诉《博讯网》。

始作俑者是美国的《博讯网》,有关章子怡“陪睡”、“受调查”和“禁出镜”的消息,最早由该网传出,香港的两个媒体作了转载。

《博讯》还没有收到法院的告票,但是已经在上星期收到来自洛杉矶的律师函,函中指出《博讯》对章子怡的报道是“恶意”和“错误”的,要求该报撤销有关报道,向章子怡道歉并赔偿损失。

《博讯》对此也已经做出反应。该网站声称:“博讯对章子怡小姐本人和她在影艺界的成就是非常尊重的,但作为在美国的电子媒体,博讯努力向读者提供关于中国和世界的公正的内容。博讯关于章子怡小姐的 报道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只是发表了其相信是真实的信息;这个信息来自匿名,信息源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及相关案例法的保护,博讯有责任为这些信息源保 密。因此,博讯不会删除有关文章、不会道歉、不会透露消息来源、不会给予赔偿。但博讯会乐意发表章子怡小姐关于此事的有关声明或说明。”

在各类官司中,诽谤官司也许是最难打的。打诽谤官司的目的,一是为洗白自己,恢复名誉;二是为寻求经济补偿。如果是为洗白自己,也许能达到目的,因为至少通过法庭审理,可以搞清事实。如果是为经济利益,往往得不偿失,因为为了得到赔偿,原告必须首先证明自己经济上确实受到损失,还要证明该经济损失和所告的诽谤言论有直接关系,这对于“名人”来说尤其困难(例如要公开自己的经济来源和细节等)。美国保护言论自由,“名人”告诽谤罪是难上加难,更何况“名人”完全可以通过媒体澄清事实。若干年前吴征和杨澜在美国告曹长青“诽谤罪”,最后不了了之。

来源喜乐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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