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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快递 : 倪欧:何来方舟子“有罪推定”?
星期四 三月 29, 2012 9:08 am
有网友对方舟子做了如下的批判:
“从方舟子指控韩寒“代笔”开始,他就违犯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观念之争只能停留在观念层面,不能变成泼粪式的人身攻击。二是,无罪推定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逼人自证清白是野蛮社会的行事方式。
……
最可怕的是方舟子们所采用的有罪推定的逻辑:提出某些似是而非的证据,得出言之凿凿的结论。如果你不作申辩,他们就宣称自己胜利了,如果你自证清白,则你提供的材料成为他们进一步质疑的依据。而只要你在某一点上出点差错,则他们的结论就成立了。”
说方舟子“变成泼粪式的人身攻击”是无稽之谈。关于“有罪推定”这一段则是荒谬的逻辑。这也是批方舟子的人中非常典型的逻辑。
首先,在法律意义上的“有罪推定”不成立。
无罪推定是现代社会刑事法(criminal law)的基本原则。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的刑事法庭(criminal court)上,任何人都是无罪直到证明有罪(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也即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谁来证明有罪?-- 美国政府的检查官;谁来认定证据确凿(beyond reasonable doubt)因而被告有罪? – 美国政府的法官/陪审团。两者分属美国政府的行政和执法分支,互为独立。
在美国的任何刑事法庭上,任何起诉者即检察官都是根据自己的证据,“得出言之凿凿的结论”即被告有罪,因而加以起诉,无论被告是否认为证据“似是而非”是否回应。法庭判断检查官的证据是否确凿(beyond reasonable doubt),继而认定检查官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在美国法庭上,检察官的证据被法庭认定为“似是而非”的比比皆是,但检查官并不被认定为“有罪推定”。逻辑上的道理很简单:检察官从证据到结论然后起诉本身就不是“有罪推定”(presumption of guilt);其次,检察官在法庭上起诉被告有罪并没有法律效果,除非法庭认定。“无罪推定”是法庭(法官/陪审团)审案的前提。
民事法庭(civil court)的原则与刑事法庭不同。起诉者不是政府。原告和被告都是当事人。但原告也是根据自己的证据,“得出言之凿凿的结论”并走上法庭,不是什么“有罪推定”。民事法庭判定结论的要求也与刑事法庭不同。刑事法庭上做出结论,要求有证据证明无合理的疑点(beyond reasonable doubt);民事法庭上多只要求提出主张的一方的证据有优势(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换句话说,是只要证据能证明事实的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或者说有大于50%的可能性。陪审团的案子,刑事案件要求陪审团一致判定,而民事案件陪审团只需一定多数同意。
其次,在法律意义以外的所谓“有罪推定”更是子虚乌有可笑。方舟子是在公共场合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言论。他根据自己的证据,做出韩寒代笔的结论,何来“有罪推定”?如果是在自由社会里,方舟子或任何人都不需要别人审查自己的证据是否是“似是而非”后才能下结论发表。任何人可以对方舟子的证据和结论加以判断,作出自己的结论。方舟子没有捏造证据。读者无论同意或不同意方的结论,都是读者自己判断的结果。方舟子没有任何权力“逼人自证清白”。韩寒虽然是公众人物,自然也可选择反驳或不反驳。无论反驳或不反驳,都还是由读者自己来判断是非。这是方舟子和韩寒两人或粉门之间比胜负的私事?从“如果你不作申辩,他们就宣称自己胜利了”“而只要你在某一点上出点差错,则他们的结论就成立了”到一顶“有罪推定”的帽子,何等可笑的政治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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