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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所有滥权者的临终悼词——为谢朝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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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柯舟[南柯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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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按察使
(天,你是斑竹吧?)
三品按察使<BR>(天,你是斑竹吧?)


注册时间: 2007-02-14
帖子: 615
来自: SHANXI

帖子发表于: 星期二 九月 07, 2010 10:45 pm    发表主题: 写给所有滥权者的临终悼词——为谢朝平事件 引用并回复

1. 写给所有滥权者的临终悼词

仓颉造字的时候他没有想到
有些个字,它说出来真能把人吓傻?
仓颉造字的时候他没有想到
有些个字,它说出来真能把人吓趴下?

我们的腰杆子从来挺的拔儿的直,
只要做了正儿八经的事
写字的就不怕你拿枪的咔嚓咔嚓!

掉了脑袋也就是碗口大的疤
没见过有良心的中国人为几杆枪趴下!

仓颉造字的时候没有想到
加了良心的墨水里带着血汁吧!

文明古国有一种最伟大的发明
文字狱可以摆到世界博览会去展览啦
如果高高在上的人们掌握着写字说话的权利
何不在天朝再挖一个焚书坑
把全部写字的草民都拿下?

黎民们就是草民!
掉了脑袋也就是碗口大的疤
没见过有良心的中国人为几杆枪趴下!
仓颉造字的时候真还没有想到
千千万万的汉字里没有一个字能把拿笔的草民吓趴下!

2. 舔舐的嘴巴

滥权的狗奴才们
我看到你舔舐的嘴巴张的通红啊
我看到你舔舐的嘴巴里流出大哈喇
舔吧...舔吧...舔吧...

滥权的狗奴才们
顺着你的主子的“阴门”(1) 往上爬吧
你的舔舐决定着主子的高潮和快感
爬吧...爬吧...爬吧...

滥权的狗奴才们
你的主子的“阴门”里流出“甜美的蜜汁”
你的舔舐或许会让主子感动到五体投地
从此鸡犬升天爹姨舅妈儿女亲家


(1)阴门:阴暗的门,双重暗喻。

3.黎民泪

多少草民倒在血泊里
冤屈都存档在没有诉理的衙门
法律放在当铺里明标价码
官位放在拍卖行明码实价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帝国
盖房的住不起房织布的穿不起衣
房奴们一辈辈起来做房奴
拆迁执法野蛮到横行无忌
订立律法的以身犯法
黎民的泪啊,就像夏雨冬雪飘飘洒洒











亲爱的北美枫驻站作家:


————————————————————————————————————————————————
谢朝平简介(1944年——)男,作家。四川平昌人,当过老师,后来通过考试到达县监察局工作,再后来调进达州市检察院,一直搞文字工作,曾写过多篇报告文学并获奖。 2010年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从北京家中带走。9月1日,谢朝平的律师周泽证实谢朝平已被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

————————————————————————————————————————————————


8月19日周四,陕西籍作家谢朝平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数名来自陕西渭南的便衣警察闯入其北京居所,铐走其人,押至渭南拘禁至今,命运未卜。



此事距《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通缉事件不过三周。而陕西渭南警方较仇案中浙江遂昌警方之滥权不仅走得更远,错谬更甚,而且至今仍未有纠错行动。从目前事态发展看,此事件仍可能逆转但未必顺利,或许正是“依法治国”遥遥征程中又一次严峻的警示。


好在舆论跟进,律师介入,此次谢朝平事件的基本情节已相当清楚。据陕西渭南警方口称,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而事实表明此项指控根本不能成立。

谢朝平的《大迁徙》,是今年5月与《火花》北京编辑部谈成出版条件,由谢支付印务费用,以增刊方式付印。事后的审视表明,《火花》出此增刊未经上级审批。然而,这并不属于“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规定对“非法经营罪”如此界定:“(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此外,最高检、公安部曾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其中与出版相关的第79条第五款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当立案追诉。



谢朝平的行为显然与《刑法》22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无关。《火花》为山西省文联主办的文学刊物,曾是著名作家赵树理、马烽等人的“大本营”,至今已经有50多年历史。《大迁徙》为长篇报告文学作品,在《火花》增刊发表系属合理合法。此书发表前经《火花》北京编辑部执行主编审稿,杂志印刷也有《火花》开出的合法准印单。由此,增刊也绝非《规定》第79条第五款所称“非法出版物”,没有也不可能“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



当然,《火花》在出版此增刊时,尚未完成经省级新闻出版机构的审批程序。不过,增刊须审批来自《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第一款和第二款。如果杂志社未遵循此条规定擅印增刊,也只是一个行政违规行为而非刑事犯罪行为,更与“非法经营罪”无涉。此事纵有错,也是杂志社管理层面的行政性过错,与发表了作品的作者谢朝平无关。



陕西渭南警方为确证谢朝平“犯罪”不遗余力,但细考警方自身行为,涉嫌违法之处却比比皆是。为敲开一个公民的家门,警方冒充人口普查人员,进门抓人才出示警察证。在搜查谢的住所后,警察带走了谢的书稿、笔记本电脑、录音笔和U盘。在其要求下,警察列了一个查抄清单,但清单并未留下。谢妻要求警察出示拘传手续,警察最后只是口头说了句“涉嫌非法经营”,却未出具任何正规手续。



法律专家纷纷指出,由于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渭南警方已经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多项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纵观事件全过程,围绕《大迁徒》的这桩公案,本来只是一起需要纠正的行政违规的出版事务。渭南市将警权滥施于非刑事的公共事务,显然是因为不满于谢朝平正常发表的文学作品的内容,“因言加罪”动机显著,滥用警权的后果也极为严重。作为渭南警方的上级领导机构,渭南市政府以及陕西省警方应当尽快纠正这一错误,立即释放谢朝平,并对警察涉嫌侵犯公民权的犯罪行为展开司法调查。



不久前,温家宝总理在深圳谈及政治体制改革时提出“四要”主张,其中之一便是“要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特别是要保障司法公正,重视保护和帮助弱势群体,使人们在生活中有安全感,对国家的发展有信心”。从当年的朱文娜事件,不久前的仇子明事件,直到眼前的谢朝平事件,都让我们有理由相信,此一主张是何等的必要和迫切。如同朱、仇两案的纠错与检省,谢朝平事件在纠错之后还应问责,让滥权责任人付出重大代价。这也是历史前进的代价。



【法界提示】



《刑法》第225条规定对“非法经营罪”如此界定:“(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此外,最高检、公安部曾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其中与出版相关的第79条第五款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当立案追诉。



谢朝平的行为显然与《刑法》22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无关。



法律专家纷纷指出,由于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渭南警方已经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多项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以上为援引法律界(www.mylegist.com)文章。











南柯舟

加拿大大型文学网站北美枫文学网驻站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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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歌可能是一种唯一生活在世间的生命与精神密切交流的暗夜中的幽灵,它是存在活生生的生命的文学体裁,它的眼睛能看到你我的灵魂,并游走在你我精神、魂魄、肉体的四周。 真正的真善美是敢于裸露的,放眼苍穹看去星空,那才是真爱、真善、真美。——南柯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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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志远[吟啸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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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按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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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发表于: 星期三 九月 08, 2010 12:27 am    发表主题: 引用并回复

为什么总发生这样的事,真令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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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发表于: 星期三 九月 08, 2010 2:57 am    发表主题: 引用并回复

严重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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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发表于: 星期三 九月 08, 2010 2:58 am    发表主题: 引用并回复

潘志远 写到:
为什么总发生这样的事,真令不可思议!


中国渔船前几天先是被韩国船撞了,又在钓鱼岛附近被日本人的军船撞了,现在人也被抓了...在中国领海!!!

联系到前中国驻南使馆被误炸,中美南海“撞机”事件是误撞...

情何以堪...

这些事情不吭声,不动怒,没办法,反而文人写几个字,就大动脑筋!

思想禁锢时代来临?“文化大革命”是一场浩劫,充满着暴力和冤案。大陆敦煌学者萧默所着的《一叶一菩提》因为书中回忆文革的悲惨历史,被列为了禁书。鲁迅文章因“嫉恶如仇”被大量剔出中学教材,引发网友热议。

谢朝平就是写写三峡移民,触动了神经。不管国务院三峡办曝千万元集体贪污大案,管小民自己掏钱写几本书。

有良心的人写字工你们不心寒胆颤?

严重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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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发表于: 星期三 九月 08, 2010 11:23 pm    发表主题: 引用并回复

陕西渭南警察进京带走作家,律师、专家表示不解——
写书为何成了“非法经营”?

日期:2010-09-09 作者: 来源:文汇报




上月19日,租住在北京石景山区鲁谷东里社区的作家谢朝平被陕西渭南便衣警察带走,问起原因,警察只口头留下一句“涉嫌非法经营”。据了解,所谓“非法经营”是指谢朝平自费出版了纪实文学作品《大迁徙》,共印1万本。他为此书采访3年,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

事件:自费出书被跨省刑拘

记者昨天联系谢朝平的辩护律师周泽,周律师称由于近期采访过多,“限于时间和精力,无法对记者们的问题一一回答”。随后在中午时分,他在其博客中发表题为“关于作家谢朝平被跨省抓捕若干问题的回答”的博文,以此统一作答。

博文说,谢朝平在做记者期间,采访过渭南的三门峡移民问题,了解到三门峡库区移民遭遇的苦痛,以及渭南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截留、挪用移民资金、侵占移民安置土地等问题,为此写了上万字的长篇调查报告,原定由《方圆法治》杂志刊发,结果被渭南地方宣传部门“公关”后被撤版。

之后,谢朝平应移民之请,决定为移民著史,反思决策的科学性。他历时3年,多次自费前往渭南采访,收集大量资料,写出了长达35万字的纪实文学作品《大迁徙》。通过《火花》杂志以增刊形式自费出版后,谢将刊载《大迁徙》的《火花》增刊运往渭南。8月19日,谢被渭南警方从北京的家中带走。20日凌晨,谢被拘留,被告知涉嫌“非法经营”,但律师及家属至今没有看到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

山西省新闻出版管理局6月28日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中提到:“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以上出版物(指《火花杂志2010年增刊大迁徙》)属于非法出版物。”对于这个结论,周泽表示无法接受。“《大迁徙》是由具有正式刊号的《火花》杂志社的负责人接受谢朝平投稿后,按照杂志社审稿程序审读,确认符合发表要求、不违法,才决定由《火花》杂志以增刊的形式出版的,应该是合法出版物。”

关于《火花》以增刊形式出版《大迁徙》“没有经过报批”,他认为“这不影响《大迁徙》的合法性,最多是杂志社存在出版程序上违规而已,责任不在作者谢朝平”。

周泽证实,谢朝平已被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写书为何成了“非法经营”?对此,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分局法制科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不便多说”。

律师:“非法经营”定性牵强

周泽表示,“我不知道,警方以‘非法经营罪’拘留谢朝平,除了他写书、出书并将刊载《大迁徙》一文的《火花》增刊运到渭南分发给移民代表,是否还有其他,比如非法经营外汇、证券、电信业务,倒卖许可证、非法传销、贩卖私盐等。如果就是写书、出书、发书,我认为‘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

经查询,对于“非法经营罪”,刑法中描述为:(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郑伟指出:“这一条款中,除了列举出的具体行为,最后用‘其他’来兜底,不妥当,这样可以随意给对象按上罪名。”他希望刑法在修改中将罪责界线明确。

郑伟表示,“刑法的原则是抓住案件的基本属性,现在明明是因为出版物的言论问题,而非要按上一个经济犯罪的罪名。”

专家:警方应严格依法办案

郑伟还强调,现在对于办案人员仍然缺少应有的规范、惩戒规定:“办案人员出示警官证、搜查证、逮捕证,应该是规范程序,但如果违反相关程序,甚至相关证件并没有办出就先行行动,而法律条文对此没有惩罚的规定,这是欠缺的。”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岳平教授表示,就目前情况来看,谢朝平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以增刊的形式出版作品不合规,那么责任应该是《火花》杂志社的,我认为警方以此对作者个人启动司法程序显然是证据不足的。”

她强调,根据媒体报道,陕西渭南以及北京警方带走谢朝平、搜查其住所以及带走采访手稿等一系列过程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程序。“最起码应当出示警官证、搜查证以及拘留证,而要带走他们发现的‘证据’的话,还应该给出清单,让家属签名,这些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岳平还表示出一点“纳闷”:“就算作为‘非法经营罪’,那也是经济犯罪,是非暴力性犯罪,警方完全应该在敲门时表明自己的身份,而不是称自己‘查户口’。”岳平说,这一系列做法对当事人基本权利肯定是有所侵犯的。本报记者徐维欣

本期策划: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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