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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愿为自由而牺牲我的目光”——弥尔顿的追求 ( 张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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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按察使
(天,你是斑竹吧?)
三品按察使<BR>(天,你是斑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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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发表于: 星期二 九月 09, 2008 8:18 am    发表主题: “情愿为自由而牺牲我的目光”——弥尔顿的追求 ( 张锡金) 引用并回复

================= “情愿为自由而牺牲我的目光”——弥尔顿的追求======================================

张锡金

  1651年春,约翰·弥尔顿(1608~1674)正在着手撰写《为英国人民声辩》这部著作的时候,凶猛的病魔向他袭来,一只眼睛突然失明。医生对弥尔顿提出警告:需要休息,否则另一只眼睛也保不住。但是,弥尔顿回答说:“我情愿为自由而牺牲我的目光。”

  1655年弥尔顿双目失明后,在写给他的学生斯基纳的诗中吟咏道:

  你要问这是什么在支持我吗?朋友,

  那是道义呀,我为了保卫自由而失明,

  保卫自由,这是我祟高的职务,

  全欧洲到处都以这事为谈话的中心。

  这个思想引导我穿透世界的假面具,

  我虽然瞎了也满意,我有了无上的指针。〔1〕

  弥尔顿是一位为自由而献身的诗人,他于1608年出生在伦敦一个音乐家家庭,1632年剑桥大学毕业,获硕士学位。他不愿去做牧师,便在家自修,专心致志从事诗歌的创作。

  1638年弥尔顿前往法兰西、意大利和瑞士旅行,还特地拜访了正在受到教会迫害的大科学家伽利略。当他准备前往希腊、西西里时,传来了英国爆发革命的消息。他认为:“当同胞们在为自由而战斗时,我却自由自在地在国外旅行,即便这种旅行是为了进德修业也是太卑鄙了。”〔2〕于是,他迅速地回国投入这场革命斗争。

  1644年英国资产阶级在反对斯图亚特王朝的斗争中取得了胜利。资产阶级上层分子害怕革命继续深入,竭力压制人民的思想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颁布了报刊检查制度。弥尔顿向国会提出了一篇措辞尖锐的演说词:《论出版自由》。他以极大的热诚慷慨陈词,强调什么应该出版或不应该出版的决定权,是不能放在少数图书检查者的手里的。因为那些没有学识、缺乏基本的真伪判断能力的人,根本无法理解人民需要的那些蕴含真理的书籍。他呼吁国会要听取人民的申诉,允许写作、出版自由,以实现人们“所希求的人权自由的最大限度”。

  查理二世复辟后,弥尔顿的著作被烧毁。但他并不退让。当局对这样一位失明者无可奈何,不得不解除对他的关押。

  弥尔顿是个天赋自由论者,认为人们必须有宗教自由、个人自由和公民自由,没有这三种自由就不可能愉快地生活下去。他对思想自由极为关注,认为这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它像天国的嘉惠,使我们的精神开朗而又高贵。它解放了、扩大了并大大提高了我们的见识”〔3〕。因此,人们自由地抒发己见,并根据自己的良心进行自由的讨论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封建专制君主害怕思想自由,对写作、出版自由实行禁锢政策。十七世纪五十年代初,英国长老派制定了出版管理法,“该法规定:凡书籍、小册子或论文必须经主管机关或至少经主管者一人批准,否则不得印行”〔4〕。这样,被当局无端地指责为所谓异端的作品且不说,只要是他们认为不合乎口味的东西,都要归为禁止之列,不得出版。不仅如此,还要追究作者,加以迫害。其实,不论官方的检查是出于苛求、嫉妒、狭隘,还是出于对作者的怀疑、刁难,这种做法对于人们活跃思想、辨明真伪、增长智慧都是一种严重的障碍。弥尔顿强调指出:“给予那些敢于冒险进行自由探讨和发表个人见解的人以自由,而不暗地里进行任何官方检查,因为没有任何东西对真理的发扬贡献更大:一切科学也永远不能用斗划一地衡量出来,然后再凭一知半解者的一时高兴赐予我们”〔5〕,并且断言:“这一法令非但使我们的才能在已知的事物中无法发挥,因而日趋鲁钝;同时宗教与世俗界的学术中本来可以进一步求得的发现,也会因此而受到妨碍。这样一来,它的主要作用便只是破坏学术,窒息真理了。”〔6〕

  弥尔顿大胆地对出版管理法的荒谬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它违背了人的理性,是一种自欺欺人的愚笨做法,“这种侵害人权的残暴制度在绝大多数的情形下所产生的效果都和原来的目的相反” 〔7〕。因为出版管理法主要是审查书报刊物,而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人们的视听、言行等,都可以说是一本写出的无形状的书,对于交流思想、阐述真理、弘扬正气、抨击丑恶等,其效果与写作是一样的。如果被禁止的仅仅是书籍,那么,其他表达思想的形式是无法禁止的,这样,官方的检查制度也就形同虚设。弥尔顿赞同并引用英国思想家培根的话说: “责罚一种智慧就将增加它的威信。禁止一种写作,就会让人认为它是一种真理的火花,正好飞在一个想要熄灭这种真理的人的脸上。” 他以一种挪揄的口气写道:这种出版管理法只不过是一位自作聪明的绅士企图用关上花园的门挡住鸟儿一样愚蠢可笑。

  弥尔顿反对书籍检查制度是与其对书籍传播真理的作用有着正确认识是分不开的。在他看来,作为知识载体的书籍对丰富人类的生活有重要意义。书籍并不是绝对死的东西,它蕴藏着一种生命的潜力,像作者一样的活跃;它像一个宝瓶,把创作者活生生的智慧中最纯净的菁华保存起来;它又像神话中的龙齿一样,繁殖力极强,当它们被撒在各处以后,就会迅速地长出勇敢的武士来。好的书籍绝不会使心灵纯洁的人腐化。至于写作,这是一种自由的创造性的精神活动。实行书籍检查制度,按照官方的尺度对书籍的优劣作出粗暴的判断,只会扼杀好书的出版。而随意地禁止一本好书出版,它犹如杀人一样,所带来的后果是极其可怕的。他说:误杀好人和误禁好书都是同样的罪恶。杀人只是杀死一个理性动物,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理性本身。即使从生存的意义上比较看来,任何时代都不能使死者复生,其造成的损失不容忽视。同样,各个时代的革命往往不能使已失去的蕴含真理的书籍得以恢复,这种损失要比一个人的失去使整个世界所受到影响还要严重。因而,每个人必须万分小心,看看自己对于公正的人物和富于生命力的事物是否犯下了什么迫害行径,看看自己是否把人们保存在书籍中的生命给糟蹋了。对于一个作者来说,禁止他的一本书出版,就会犯下杀害作家罪,甚至杀死的这个作家正是一个为真理而献身的人。若是遭到禁止的书很多,牵涉到整个出版界的话,那么,将构成一场大屠杀。在这种屠杀中,杀死的就远不止是众多的尘凡的生命,而是伤害了精英或理智本身,将给整个民族文化发展造成无可弥补的损失。例如,欧洲的意大利是个由宗教法庭推行书籍检查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对书籍出版的限制极为野蛮粗暴,有价值的著作无法通过那一道又一道的关口, “就是由于这种状态才使得意大利智慧的光辉一蹶不振。近年来除了谄媚阿谀之词以外并没有写出过任何其他东西来” 〔8〕。结果,这个国家文化学术的发展陷入长期停滞的状态。

  作为一个视写作如同生命一样重要的弥尔顿饱尝了写作的艰辛,因此,特别注意尊重作家的写作自由权。他认为,严肃认真的写作并不是像检查官想像那样,如同课堂上做一道简单的文法练习题马马虎虎就能完成的。写作是一种复杂的精神活动,要让思想有充分的驰骋自由,不能受到任何形式的压制。假如一个享有自由权的人从没有作奸犯科之名,而他的写作活动又不能自主,那么,他只能认为在自己的国家里被看做是一个傻瓜。事实上,当一个人准备向外界发表作品时,他必然会运用自己全部的智慧辛勤地探讨、努力地思索,不仅汲取前人积累的经验,而且还谦虚地征求贤明友人的意见,使自己的见解更加完善。当他做过这一切锤炼之后,才可以认为自己写出的作品已经不亚于已往的作家,因为,这作品是他忠诚地劳作,并运用成熟的智慧得出的最完善的成果。假如他在写作中耗费了那么多时光,他的才能信誉都达到了成熟的境界,可惜他的作品始终不能被人相信,却遭到百般地检查、刁难,这对于他来讲,无疑是一种痛苦的精神折磨。因此,弥尔顿愤怒地说:“一本书在出生到世界上来以前,就要比一个有罪的灵魂更可怜地站在法官面前受审,它在乘渡船回到光天化日之下来以前就要在阴森黑暗的环境中受到拉达马都斯(即地狱中的法官——引者注)那一伙人审判:这种事从来未听说过的。”〔9〕弥尔顿还将作家与官方指定的检查员的作用进行对比,指出两者在才能方面有很大悬殊。一个经验丰富、十分勤奋的作家,夜以继日、守伴孤灯,精心构思写出的作品,却必须送给一个庸庸碌碌的检查员匆匆地看上一眼,而这个检查员可能是比他小很多的晚辈,在判断力上也远不及他,在写作上可能还处于一无所知的阶段。试想,若让这样的检查员在作品后面签署意见,以保证作家不是白痴或骗子,其著作才能获得出版的机会,“这种做法,对作者、对书籍、对学术的庄严与特权,都是一个莫大的污辱”〔10〕。

  弥尔顿对出版管理法对于作家的培养、训练所带来的消极作用予以批评。他把检查员的无知而又粗暴的工作方式看成是“对学术进行暴君式的统治”。因为作者此时此刻只有两条路可以选择:假如坚持自己独到的见解,书籍就无法得到出版的许可;如果作者放弃自己的观点,任凭检查员随心所欲地把书中最优秀最精彩的部分删掉,依照检查员制定的模式,让书籍以低劣的水平印行出来,这对作者说来是一种最大的烦恼和伤心的事情,只会将有才华的作者折腾成为一个唯唯诺诺的小人。 弥尔顿讽刺地说:“在那种情形下我们就不必让任何人去钻研学术,大家也就只要做到人情练达就够了。肯定地说,那就只有对高深的事物既无知而又懒惰,只有变成一个庸俗不堪的大傻瓜,才能算是愉快的人生和惟一符合要求的人生。” 〔11〕

  弥尔顿是一位意志坚强的战士,一直为英国人民的自由而战斗。他说:“在我们事业还处在风雨飘摇的时候,我从来没有意志消沉的表现;而当我受到恶毒攻击、甚至面临死亡的关头,也没有畏缩不前”。〔12〕即使后来他的身体健康受到极大的损害,也一如既往、毫不退缩。“我自从双目失明以后,并没有懒惰下来,我并不迟钝,仍然很敏捷,仍准备随时同走在最前面的人一起为自由而斗争。”〔13〕

  弥尔顿是一位反对封建君主专制、争取自由的伟大战士,他的为思想自由而斗争的精神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有很大影响。英国“光荣革命”后于1689年制订的“权利法案”,就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人的思想、言论自由权利。该“法案”第九条规定:“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14〕英国政府从1695年起放宽了书报检查制度,允许一定程度的写作、出版自由。这与弥尔顿的思想所产生的影响不无关系。后来,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密尔(1806~1873)继承、发展了弥尔顿的自由学说。他在《论自由》这部著作中把思想自由与人的发展联系起来,认为思想自由是发展人的个性和智慧、促进社会进步、增进人类幸福所必需。个性的自由发展及其达到何种程度是衡量社会或政府好坏的尺度。任何对个性自由的干涉都将造成社会停滞的严重后果。至于实行言论自由,不仅能避免意见变成僵硬的教条,而且可以使自然哲学和政治哲学中的某些理论、观点,经过讨论和辩驳而成为活的真理从而获得人们的信服。在密尔看来,社会应该允许各种意见发表,压制思想言论自由是侵犯人的神圣权利的一种罪恶。  弥尔顿追求思想自由的精神对法国资产阶级思想家也产生过重要的影响。米拉博(1749~1791)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重要领袖之一。他对弥尔顿十分崇拜,像弥尔顿一样擅长发表鼓动性的演说,其滔滔不绝的雄辩风格也颇似弥尔顿。1788年米拉博发表了题为《论出版自由·仿弥尔顿》的著作,可见他对弥尔顿的仰慕情感之深。1789年8月26日法国制宪会议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就包含米拉博的劳绩。因为在这份“宣言”酝酿过程中,他曾积极地参与。尤其是米拉博接受议会的委托,确立以他为首的五人小组组成一个新的宪法委员会,负责把业已提出的各种宣言草案合并为一个草案,供议会讨论。这个“宣言”强调:“无拘无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只要他的言论不扰乱法定的公共秩序,就可以自由的发表而不受打击,等等。这些观点都能从弥尔顿那里找到思想渊源。恩格斯在评述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伟大理论建树时,就充分地肯定了弥尔顿的重要贡献。他指出:“如果说,法国在上世纪(指十八世纪——引者注)末给全世界做出了光荣的榜样,那末我们也不能避而不谈这一事实,英国还比它早一百五十年就已经做出了这个榜样,而那时法国还根本没有准备向英国学习呢,至于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家伏尔泰、卢梭、狄德罗、达兰贝等阐明的那些思想,不是首先产生在英国又是产生在哪儿呢?我们决不能因为弥尔顿(第一个为弑君辩护的人)、艾尔杰楠·悉尼、博林布罗克和舍夫茨别利的继承者比他们先辈更为出色,便忘了他们的先辈。”〔15〕这是对弥尔顿的历史地位作出的最公正的评价。

注释:

  〔1〕(英)弥尔顿:《复乐园》,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251页。

  〔2〕〔5〕〔12〕〔13〕(英)弥尔顿:《为英国人民声辩》,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0、298、217、242页。

  〔3〕〔4〕〔6〕〔7〕〔8〕〔9〕〔10〕〔11〕(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44、4、5、34、32、12、28、29页。

  〔14〕周一良等:《世界通史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9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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