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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开侃之二十一:见义则勇为,见不义则不必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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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兆龙[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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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按察使
(天,你是斑竹吧?)
三品按察使<BR>(天,你是斑竹吧?)


注册时间: 2004-12-23
帖子: 961
来自: TORONTO

帖子发表于: 星期五 四月 07, 2006 12:17 pm    发表主题: 论语开侃之二十一:见义则勇为,见不义则不必勇为 引用并回复

2.24 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谄也。见义不为,无勇也。”

《礼记》上说:“人死曰鬼。”那时候的“鬼”,还不是现在妖魔鬼怪的“鬼”,指的是死去的祖先。不是你的祖先,你却要祭祀他,那你就是谄媚。非其鬼而祭之,唐一朝最盛。唐朝时讲究出生门第,很多人都把不是自家的鬼弄回来供着。比如李白家是在碎叶做生意的,后来迁回蜀地,就算是归国侨商吧。商人在唐朝地位低下,在“士、农、工、商”四民中排末位。武则天贵为天子,就因为她爸是个木材贩子,洛宾王在《讨武曌檄》中就敢骂她“地实微寒”。为了摆脱自己的商人出生,李白自称是陇西成纪人,是凉武昭王李暠的第九世孙。他为什么要选这么个人做祖宗呢,因为凉武昭王李暠也是李唐王朝的祖宗,唐高祖李渊是李暠的七世孙,唐玄宗李隆基为十一世孙。不过李白把自己的辈份编高了点,这么一来,他就成了玄宗的爷爷辈了。

当然,我们也不能太责怪李白,当时大家都竞相找“名鬼”做祖宗,社会就是这么个风气。前几年,曾荫权到山东去祭曾子,香港媒体就曾讥他“非其鬼而祭之。”

“见义不为,无勇也。” 成语“见义勇为”的典故就是出于此。有一个故事,讲一个小学生滥用成语,他在作文中写到:“每当我成绩不好的时候,爸爸就同室操戈,心狠手辣地揍得我五体投地。妈妈在一旁袖手旁观,从不见义勇为。”先别笑这个小学生,其实对这个成语,我们也没用对过。在我们的概念里,“见义勇为”就是和歹徒搏斗,和洪水山火搏斗,抢救国家财产什么的。其实我们都忽略了这个“义”字。“义”者,“宜”也。如果“宜”,那就“勇为”;如果不“宜”,那就不必“勇为”。洪水来了,一根木头被冲走了,你为了抢救国家财产,奋不顾身跳下去,木头没捞上来,你却沉下去了,这就不“宜”,得不偿失。再说,既然是国家财产,这木头只要不冲出国门,冲向世界,它冲到哪还不都是咱国家的。

我读小学的时候,经常碰到这样的事:林场失火了,全校集合,一帮还流着鼻涕的小孩,手里操着扫帚、树枝、脸盆,以班为单位,跑步去救火。那时候时兴这个,书本上、报纸上到处都是“少年英雄”,有的牺牲了,有的残了,政府给一堆奖状,家里都觉得挺光荣的。

后来,中国就不兴这个了,《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取消了“遇到坏人坏事要敢于斗争”的内容,改为“遇到坏人坏事主动报告”。不光学生,连成人也不提倡去和拿枪拿刀的坏人搏斗了。对此,一些新闻媒体说这是“取消见义勇为”。说这话的,还是没懂什么叫“见义勇为”。在加拿大,抓坏人是警察的事,救火是消防员的事,社会从来不鼓励没有受过正规训练的人去做无谓的牺牲。其实孔子在《论语/子路十三》里就说过:“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意思是说,让没有受过军事训练的人去作战,就等于是抛弃他们。

但是,这并不是说加拿大不提倡“见义勇为”,你可以报警,记住犯罪分子特征,会画画的来个素描,带相机的偷偷拍他一张,有车的偷偷跟踪一程,这些也都是“勇为”,不一定非要扑上去才算 。


最后进行编辑的是 何兆龙 on 星期二 四月 11, 2006 11:05 am, 总计第 1 次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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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鸣[自己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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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2004-05-05
帖子: 9474
来自: 加拿大多伦多

帖子发表于: 星期五 四月 07, 2006 1:40 pm    发表主题: 引用并回复

"非其鬼而祭之,谄也"用来送给海外华人中那些”爱国主义者“, 倒很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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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闪电[FAFA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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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品总督总管
(回首人生,前途在望)
二品总督总管<BR>(回首人生,前途在望)


注册时间: 2005-12-24
帖子: 4065
来自: 西域

帖子发表于: 星期六 四月 08, 2006 10:53 am    发表主题: 引用并回复

观何先生大侃论语,纵横古今,生动活泼,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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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今[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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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翰林院大学士
(酷我!I made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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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2004-06-16
帖子: 5783
来自: Free sky

帖子发表于: 星期日 四月 09, 2006 12:18 am    发表主题: 引用并回复

义不如"宜",勇不及"智"
_________________
░░破茧成蝶 眼泪,从此不咸░░

NO FOREVER , ONLY LO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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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愚[ru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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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按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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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2005-03-11
帖子: 748
来自: 江西吉安

帖子发表于: 星期日 四月 09, 2006 3:06 am    发表主题: 引用并回复

见义勇为是不是公民的一种法定义务?在现行法律规范中,虽然地方立法机关提倡公民见义勇为,但是,任何一部法规都没有强制每一个公民必须见义勇为。相反地,在北京市颁布的一个新规定中,明确删除了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见义勇为”的条目。其潜在含义是,并不鼓励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见义勇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民为保护国家和他人的财产而受到伤害,国家有给予补偿的义务。有学者从民法上“无因管理”的角度分析问题,认为应该由国家向受害人支付一定的补偿。这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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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水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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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按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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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2004-09-25
帖子: 501
来自: 中国武汉

帖子发表于: 星期五 四月 14, 2006 12:12 pm    发表主题: 引用并回复

见义不为,无勇也。
宜且不为,确乎无勇。解得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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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中冲浪[北方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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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品总督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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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2005-08-24
帖子: 2927
来自: 中国泰安

帖子发表于: 星期六 四月 15, 2006 1:58 am    发表主题: 引用并回复

又读一篇。
过去,连刘文学都和偷辣椒的地主搏斗,刘文学牺牲了,估计地主也不会活命。我感觉大家都不“宜”。然而那时坏人的确少些。现在不提倡刘文学了,可是坏人多了,原因是警察叔叔不行公职,警察叔叔多么希望刘文学再世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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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近神的烛光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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