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
作者 |
留言 |
运涛[运涛] 运涛作品集 七品按察司 (我开始管这里的事儿了)
注册时间: 2005-11-17 帖子: 92
|
发表于: 星期二 十一月 22, 2005 1:08 am 发表主题: 法网恢恢 疏则必漏 |
|
|
现在的广告宣传中,乱改乱用成语已成为一种时尚,虽不都能化腐朽为神奇,但借助成语琅琅上口的力量,有些产品也确实广为人知、进入市场了。也有一种情况,就是人们乱改成语,由于缺乏对成语涵义的正确理解,很可能与本来想要表达的意思大相径庭,甚至南辕北辙了。
我就对一个改用的成语迷惑不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八个字直解的意思是法制的大网恢弘宽阔,法令虽然稀少粗枝大叶不细致、执法人员短缺甚至不足、法律执行或有或无,但触犯了执政者利益做了坏事的人仍逃脱不了被以法律名义惩处。而这样解释是不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精神和当前我国实际情况的,不符合《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我国的法制建设事实上正日臻完善,健全了立法工作,加强了立法质量,维护了司法公正,提高了执法水平,推进了依法行政,规范了法律服务,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会故意留下许多“疏”的空子,网眼太大只会漏掉更多的鱼。要想“疏而不漏”,那只能靠捏造事实、罗织罪名来实现了。法律是严肃的,是没有弹性空间的,一是一,二是二,决不会“疏而不漏”。假如要“疏”,那就是疏则必漏。假如要不漏,那就是密而不漏。比如《刑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可见法条必须严密,涵盖所有犯罪行为,不能只制定稀疏几条然后推定处刑。又比如《民法通则》第七章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效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必须在一年内起诉,一旦疏忽过哪怕一天再找后账,法是网不住的了。由此可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话的提法肯定是错误的。
成语原文出处是《老子》“天网恢恢,疏而不失”,天网指天道,恢恢是广大,疏为稀,意为天道象个宽广的大网,它看起来很稀疏,但最终决不会放过作恶的坏人。天道是个抽象的概念,它的通俗解释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间未到,时间一到,一切都报。”用来形容法律则不妥,一个人如果作恶多端,却栽到更恶的人手中,我们可以说“天网恢恢,疏而不失”,而不能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个人如果到处拐骗别人妻女,而最后他自己的妻女也被人拐骗了,我们可以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而不能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将这个成语改用与法律联系起来的,最早出处我知道的是明末董说所作《西游补》第八回中写道:“天道恢恢,法律无情。一切掌善司恶刑使,毋得以私犯公,自投罗网。”这里改用成语也很恰当,是说天道和法律都不会放过犯罪分子,但决没有疏而不漏的意思。把抽象的天道改为有明确指向的“法”,这个成语的意思全变了。历史上只有秦桧把岳飞父子抓起来以“莫须有”问罪处死,才完全符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提法,秦桧夫妇死后被人们塑成铁像跪在岳飞像前,才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
|
返回页首 |
|
|
晓鸣[自己的敌人] 晓鸣作品集 Site Admin
注册时间: 2004-05-05 帖子: 9474 来自: 加拿大多伦多
|
发表于: 星期二 十一月 22, 2005 8:26 am 发表主题: |
|
|
有功力,有眼力的文章! |
|
返回页首 |
|
|
|
|
您不能发布新主题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编辑自己的帖子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删除自己的帖子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发表投票
|
本论坛欢迎广大文学爱好者不拘一格地发表创作和评论.凡在网站发表的作品,即视为向《北美枫》丛书, 《诗歌榜》和《酷我电子杂志》投稿(暂无稿费, 请谅)。如果您的作品不想编入《北美枫》或《诗歌榜》或《酷我电子杂志》,请在发帖时注明。 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文责自负.作品的观点与<酷我-北美枫>网站无关.请勿用于商业,宗教和政治宣传.论坛上严禁人身攻击.管理员有权删除作品.
Powered by phpBB 2.0.8 © 2001, 2002 phpBB Group phpBB 简体中文界面由 iCy-fLaME 更新翻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