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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一枭:大复仇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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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一枭[东海一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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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府丞
(封疆大吏也!)
四品府丞<BR>(封疆大吏也!)


注册时间: 2005-04-06
帖子: 380

帖子发表于: 星期三 十月 26, 2005 9:59 pm    发表主题: 东海一枭:大复仇论 引用并回复

东海一枭:大复仇论

与后世儒者和儒家整体上给人以阴化、僵化、假化和消极性、内敛性、奴才性的感觉不同,孔孟创派的儒家“原教旨”,具有强烈的实践倾向、批判精神,是活泼泼、雄赳赳、气扬扬的,充满感性、真性、弹性、血性、积极性,充满生气、侠气、阳刚之气、浩然之气。儒家亚圣孟子曾被宋儒批评“有英气”,指的就是孟子那种以个体人格为中心的倨傲风范,那种“说大人,则藐之”的狂狷人格,那种“圣人与我同类,万物皆备于我”的主体意识的乐观向上心态,那种“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的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那种民重君轻的人民性和顶天立地的大丈夫精神。

孟子思想中涵蕴着相当的血性烈性。他主张君臣关系应以道义为基础,如果君主无道,臣民不仅可以抛弃之,甚至可以推翻之诛灭之。商纣王是有名的暴君,武王伐纣,孟子就认为伐得对。他说:“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加犬马,则臣视君如同国人;君之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他说,“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贼残之人谓之‘一夫”’《孟子•万章》。在引述《尚书•康诰》之语时曰:“不教而诛”,肇事者应自食其果,“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这些英气勃发之言,岂是后世腐儒、陋儒、酸儒、犬儒、小人儒所能发?

除了《孟子》,这种血性在其它儒家经典中也时有相当程度的表述,如《尚书》的:“皇天无亲,唯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是怀”、“抚我则后(王),虐我则仇”;如《礼记》:“父之仇不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如《论语》以直报怨的主张;如子夏在问孔子如何对待父母之仇时,孔子答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等等。所以袁枚说过:“恩怨二字,圣人不讳。故曰以直报怨,以德报德,是怨未尝不报也”。直者,公平正直也。以德报德以直报怨八个字,已是侠气纵横了,难怪有儒侠同源之说。士在贵族制的三代为低级之贵族,春秋以降,礼崩乐坏,士失其职其所,游士日增,文者为儒,武者为侠。所以韩非曰: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以儒与侠皆不利于君主专制也。


原儒的这种血性,在《春秋公羊传》中发展到极至,便形成了公羊学中的大复仇说。这里的“大”是动词,表示提倡、肯定、赞许、鼓励、推崇之意。《春秋公羊传》中凡有复仇事,必然大书而特书。公羊学家认为,在政治黑暗、天下无道之时,个人可以凭借一己之力用极端的手段去追求自然公正,来恢复历史中的正义,使人类历史不致因为政治失序而陷入完全的不义与邪恶的泥沼之中。

公羊赞许的主要有三种复仇:一是国君复国君杀祖杀父之仇,二是臣子复乱贼弑君之仇。最激烈最前卫先锋最富有“革命性”的是第三种,个人复国君杀父之仇。儒家的忠君是有条件的,就是君主行为要符合仁的道德、礼的规范,君的利益要与民的利益、国的利益相一致。孟子说,“杀一无罪非仁也。”杀了一个无辜,就有悖于仁。孔子曰“所谓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则止。” 孟子曰:“事君无义,进退无礼,言则非先王之道者,犹沓沓也。”(《孟子•离娄•上》)。

《公羊》认为,君臣“义合”,父子“天属”,在父亲无罪被杀的情况下,“义”就自动消失,就可复仇。“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子不复仇,非子也” 吴子胥为报父兄之仇,曰:“我必覆楚”,后破楚,鞭王尸,终雪大耻。《春秋》褒之。太史公赞曰:“弃小义,雪大耻,名垂于后世”。公羊学更进一步认为,在国君违仁背义,犯下无可挽回、不可饶恕的大错误时,臣子就可以在不违背《春秋》大义前提下实行极端暴力行为,以暴抗暴和制暴,强迫政治回归伦理秩序。真是:内圣不遗更外王,吾儒精义在公羊呀。君主之仇可复,帝王为恶可诛,何况官吏?何况其余?

综上所述可见,儒学不是一个干枯的理论体系或抽象的学术传承,更不是后世尤其是宋明以后逐步内敛化、虚伪化、僵尸化、奴性化的奴才哲学、太监哲学、帮闲帮忙学,它有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的一面,也有大复仇的壮烈传统、大雪耻的英雄气概和大无畏的历史豪情!唐君毅先生曾高度评价儒家复仇观:“儒家之忠恕之道,以直报怨,则可以使人人皆在世间有一立足点,以阻碍自已与他人之过失与罪恶之流行。义愤及与人为善之心,亦皆可以直接使善之在世间,得其自然生长之道路”(《中国文化之精神价值》)。

蒋庆先生认为,“大复仇说”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尚耻精神。当遭受耻辱之时,君王为其国雪耻,子孙为父母雪耻,臣子为其君王雪耻,都是可以和必须的;其次体现了在历史中追求自然公正的精神,当法律与政治不能给人以公正的时候,就强调自然公正,凭个人的血性来复仇雪耻,以追求公正的实现。

公羊思想大犯专制帝王之忌,故东汉以后,公羊学自显而隐,郁而不张,但一脉遥传而千古不绝,尤其是大复仇思想,滋养无数中华民族浓厚的复仇情结和强烈的尚耻精神,诱发了历史上纷杂丰富数不胜数的复仇故事。这些故事以血亲复仇为核心,辐射到侠义、鬼灵、女性、丧悼乃至民族复仇等多种类型,复仇,成了一种不可忽视的文化现象和文学的永恒情感及题材主题。


枭诗曰:内圣不遗重外王,原儒精义在公羊。大同理想凭谁续,尚耻轻君英气扬。又曰:侠气偶闻屠狗辈,儒风早绝读书囚。何当奋起三千客,共向强权大复仇!儒家的尚耻精神和公羊家的大复仇论对今时今世仍有相当的现实意义和启迪作用。

放眼神州,沦为鬼域,党灾时时,人祸处处。特权分子党政机关侵害公民权利和侵犯人身自由的现象早已司空见惯,多少自由思想者信仰者遭受关押虐待迫害致残致死,多少弱势群体蒙冤受屈遭受重大伤害无处申诉!历史血债未偿,人民现实的苦难尚未有穷期,无数私仇、公仇、国仇、家仇纠缠交织。然而,绝大多数中国人对于过去是健忘的,对于现实是能忍善避麻木不仁的,不仅淡漠于别人的苦难,而且淡漠于自身的屈辱。甚至为了分一杯羹,为了种种眼前私利而为贼辨护,向贼歌功,认贼作父。此时此世,多么需要传统的尚耻精神和大复仇说的激励,多么需要重申中共当年“不忘阶级苦,牢记血泪仇”的教导啊。

我倡导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抗争,在法律、至少在宪法的框架内维护公民权利,我个人遇到问题更不轻易使用武力解决,从实用、功利的角度而言,那也是下下策。我个人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你死我活、不共戴天的大仇大耻需要暴力以报、血腥以洗。但是,当受欺受害的弱势群体在求助于法律、权力和舆论都告失败的情况下,以个体、局部的方式采取非和平的有效手段向施害于己的贪恶官员、特权分子报仇雪耻,不仅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合情合理合乎自然法的。为此,我曾写过《报复主义杀出一条血路!》、《报仇!报仇!!报仇!!!》、《不忘人民苦,牢记血泪仇》、《怒向人间问不平》、《勇于报复》等数十篇枭文,倡报复主义,颂扬勇于报仇或善于报仇的古今壮烈之士。

老枭曰:有些问题是不能一味退让的,不然,就成了懦夫、烂好人、伪君子、冷血动物,成了孟子指斥的乡愿和李敖笔下的“中国式好人”。从人性之角度,忍辱屈膝更是一种可耻的扭曲,长此以往,人种都会退化的。古人云,杀父之仇,夺妻之恨,不共戴天;有人问孔子:以德报怨如何?孔子说,那太高企了,不好,不如“以德报德,以直(公平正直)报怨”。这都是承认某些时候善向恶、好人向坏人、有理向无理的复仇具有合理性和正义性。

老枭曰:中国人越来越缺乏大气和血性了,只会记小怨不敢报大仇,只会为了小矛盾小冲突耍小花招玩小阴谋,只会以强欺弱仗势凌人,一旦面对强权暴力和位高多金者,膝盖骨就软了,腰就弯了,受尽屈辱欺压也不会生气了,说不定还美其名曰“宽容大量”、“以德报怨”、“一切向前看”呢。

老枭曰:维护道义根基、生存环境,维系一个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的最后的天平----法律也极其势利地向权贵阶级倾斜了,有权有钱有头有脸者犯了罪,往往能逃脱法网、长期作恶或从轻发落,弱势群体则被‘从重从严地严打’。而且,本来就严重不公的法律规定的上访上诉等权利也大都无法兑现。人民首先当然要依法办事,但法律靠不住甚至成了为非作歹的工具的时侯,求助于恶的武力和暴力,也是情有可原,理所必然。

老枭曰:对巨奸大恶的纵容,是对善人良民的犯罪;有奇耻大辱而不雪,有深仇大恨而不报,则是对自己或亲人的犯罪。所以我主张公平合理正义的报复主义,这既符合传统的道德观念,又带有一定的警世戒恶功能,对于制止假恶丑的泛滥,不无助益。

老枭曰:对于非报不可的大仇奇耻,我是主张通过合情合理又合法的途径进行报复洗雪的。但是,当法律丧失了起码的公平公正、沦为黑恶势力或有罪一方的保护伞的时候,当法律与贪官恶吏串通一气、权力与金钱美色恶势力同流合污的时候,我也不反对通过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手段复仇。

老枭曰:当一个制度不但不限制反而纵容权力为所欲为,当一个政府不但不制裁反而包庇鼓励黑恶势力,当法律与贪官恶吏串通一气,这时候,受尽盘剥、凌辱的贫苦百姓,只能拿起各种原始的武器,保卫尊严,伸张正义,为自己也为社会讨回一点小小的公道了!我当然知道,减少报复和仇杀,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办法,是改革不合理的政治、社会制度,真正实行民主与法治。当这些好东东还遥遥无期的时候,那就杀吧,没准还能杀出一条血路哩-----以牙还牙,以血还血,以恶对恶,以暴抗暴,或许,那些畜牲化为虎豹豺狼的贪官恶吏奸徒恶棍在作起恶害起人来,会有所顾忌、有所收敛吧。至于让他们忏悔,迫使他们重新做人,我只能寄望于未来的好制度。


报复主义应遵守三大原则。

一是有理,即正义。正义报复是对恶的否定,对善的肯定,对凶暴的警戒和对正义的张扬而不是相反。非正义的报复自古以来不论法律还是道德,都是不被允许的。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反言之,父亲犯罪该杀,子不得复仇。《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周礼》是儒家经典之一。调人,掌司法之官。凡为正义而杀人者,死者亲友不得报复,不然要被处死。可见儒家对复仇是有严格限制、有突出的伦理价值取向的,其标准是正义与非正义。

二是有节,公平,也叫有限报复,你打我一掌,我还你两掌(一掌是利息),就很公平;如果你骂我一句,我一刀劈死你,那就违反了公平原理。柯斯文《原始文化史纲》将原始人复仇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复仇不怕过度,仇上加仇世代不解,直到一方被彻底消灭;二是同态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不能太过分;三是以赎金代替杀人报仇。其中的同态复仇,指的就是公平报复。同时,除了不共戴天之仇必血债血偿外,报复行为应尽量减少暴力血腥气,力戒残忍化扩大化,力求多样化“文明化”。可以用刀剑武力诛杀不共戴天之大仇大敌,也可以利用各种健康正义力量,通过舆论、道义等各种非暴力渠道和方式雪耻雪恨。

三是有情。报复是为了警世戒恶,为了在“礼崩乐坏”、法纪荡然的时代维系公平,伸张正义。古人云,抑恶即助善,除恶亦行善,反暴为求仁,霹雳手段菩萨心肠。报复不应是为了泄私愤报小怨,目标主要针对穷凶极恶、恶贯满盈的大贪大恶之徒。弱者受辱拔刀向更弱者,为了小怨小隙鸡毛蒜皮纠缠不休,弱势群体自相残杀,这都是我所反对和鄙弃的。

不针对弱势,不滥杀无辜,不报复社会,这是个体复仇应该确立的原则,也是报复主义与恐怖主义的根本区别所在。报复主义不崇尚暴力,不倡导革命,但在报大仇雪大耻的时候,在坚持“三不”原则的前提下,对于个体、局部的暴力行为并不一概不分青红皂白地反对和排除。报复主义也可以说是一种介于暴力革命与非暴力抗争之间的“第三条道路”,或者说是一种大复仇学说。

这里的大作形容词用,反暴抗暴,只复大仇:并不是凡事都退到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这个层面上,对于微隙小怨,一笑置之可也,对于弱势群体,忍让宽容为上。其次是始终抱持一种慈悲人道的心态,有限有度,光明正大,以警恶戒邪为目的,不在多杀伤,不违儒家仁义原则。有理有情有节有义,这是一种大丈夫的复仇形态和心态,气度高华,境界高远,称之为“大”,不亦宜乎。

同时,以暴抗暴、报复强权时也应注意自我保护,避免或减轻无谓的牺牲,在意外伤害、深重压迫降临时,勇于反抗又善于反抗,勇于报复也善于报复。前不久在海外网看到一篇报道:《孤胆英雄:抗拆迁,渖阳男子掷20汽油弹,与警对峙11小时,点燃石油气罐爆炸趁黑逃逸》,还附有图片。阅后不禁击节,大赞智勇双全好汉子。谨录于左共赏:

【本报渖阳讯】辽宁省渖阳市发生严重警民冲突事件。当局在拆除违规建筑时,一名居民向执法人员疯狂投掷近20枚汽油弹,并点燃执行拆除的铲车,一名拆除人员被烧伤。双方对峙11小时后,该居民竟点燃油气罐,在轰天的爆炸中逃逸。事发14日上午8时许,有关部门在渖阳市皇姑区执行拆除行动,两辆大铲车准备强行拆除一栋违规建筑的小平房。李姓居民因不满拆除,在屋顶手持扩音器和汽油罐与拆除人员对峙,大批防暴警察及消防员到现场戒备。约9时,两辆铲车准备强行夷平楼房时,李随即点燃近20枚装有汽油的自制玻璃瓶汽油弹,然后向拆除人员疯狂投掷,现场多处爆炸,一片混乱,其中一辆铲车中弹,驾驶室迅速起火,而司机更头部着火,经消防人员紧急抢救后,脸部和肩膀均被烧伤。当局惟有停止拆除,双方对峙了近11小时,引来超过一千名市民围观。期间下起雨来,李穿上雨衣担伞,并在屋顶喝啤酒、吃羊肉串。直至晚上7时,李在雨中点燃石油气罐,在轰天的爆炸中趁黑逃逸…

抗争得何等镇定从容,智勇双全,报复得多么有节有度,恰到火候!老枭对此君是佩服得五体投地。不知这位李先生近况如何?念念,望知情人垂示。但愿将来有机会一见,请他喝啤酒吃羊肉,向他致敬,交他为友。


在法治国家,有公权力主持正义,不容私行复仇。从宗教角度,基督教说上帝说“惩罚在我”,主张宽恕,主张"打你左脸,送上右脸"的无边宽容;佛教主张以德报怨,以大慈悲心去化解仇恨。个体复仇,显然属于原始野性和情绪冲动的非理性行为,于个体于社会当然皆是一种等而下之、迫不得已的选择,也是一种“嫂溺叔援,权也”的权宜之计。

然而在中国,法律并不维护公平正义,而是剥削压迫的工具,中国离法治社会还有十万八千里远。俗话说,有仇不报非君子,从人性之角度言,如果面对暴虐一味地“和平理性”,忍辱屈膝,长此以往,岂但纵容邪恶,岂但心灵扭曲,精神萎靡,人种都将退化。好在大乘佛教也有驱魔即是护法行善的说法,大恶当前,并不主张一味忍让;基督教《创世纪》中,也有亚伯拉罕带着318个壮丁追了兩百多公里帮他侄儿罗得抢回被四國聯盟的國王幾十萬大軍掠去的财物的故事。

在不合理的恶制度被消灭、法治社会被建立之前,在穷尽一切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式手段渠道途径之后,好人向恶者、弱者向强权以直报怨的正义复仇,是对罪恶的清算,对正气的弘扬,是在儆世导善,制衡强权,净化社会,是为自己为他人多少讨还一点公道,夺回一些被无耻剥夺的财富、权利、自由和人的尊严!

歌曰:山贼易灭,官贼难絷。小贼大贼,奕奕赫赫。反仆为主,主人慄慄。痛我神州,竟成贼国。夺民财富,防民如贼。役民为隶,以民为敌。民瘼渊深,民愤山积。猪权高张,尊严无迹。痛我中华,沦为鬼域。忧能伤人,此心如螫。
铸思想剑,磨英雄笔。唱自由歌,树民主帜。神州十亿,甘受奴役?唤我同胞,昂首挺脊。除恶打黑,人人有责。起来起来,杀贼杀贼。消除腐败,改造专制。扫尽不平,斩断羁索。还我诚信,还我道德。还我权利,还我中国!

东海一枭2005、8、22
首发《自由圣火》第二期(9月1日)(《自由圣火》网站网址:http://www.fireoflibert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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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按察使
(天,你是斑竹吧?)
三品按察使<BR>(天,你是斑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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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555

帖子发表于: 星期一 十月 31, 2005 2:46 am    发表主题: 引用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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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愚[ru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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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按察使
(天,你是斑竹吧?)
三品按察使<BR>(天,你是斑竹吧?)


注册时间: 2005-03-11
帖子: 748
来自: 江西吉安

帖子发表于: 星期二 十一月 01, 2005 7:58 am    发表主题: 引用并回复

东海一枭好文章!
文中所论,愚基本认同。你说“公羊学家认为,在政治黑暗、天下无道之时,个人可以凭借一己之力用极端的手段去追求自然公正,来恢复历史中的正义,使人类历史不致因为政治失序而陷入完全的不义与邪恶的泥沼之中。”后面你又论述了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时的作用。我想问:公与不公在任何时代都是相对的,任何完善的法制都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公正。法制和其它理论一样,都有一个逐步形成,逐步完善和提高的过程,个人意志并不能决定一切。那么,一个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究竟是凭个人复仇理念还是主要依靠法律呢?

你说“我倡导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抗争,在法律、至少在宪法的框架内维护公民权利,我个人遇到问题更不轻易使用武力解决,从实用、功利的角度而言,那也是下下策.......但是,当受欺受害的弱势群体在求助于法律、权力和舆论都告失败的情况下,以个体、局部的方式采取非和平的有效手段向施害于己的贪恶官员、特权分子报仇雪耻,不仅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合情合理合乎自然法的。”那么,当个人意志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我们该怎么办?

你说“然而在中国,法律并不维护公平正义,而是剥削压迫的工具,中国离法治社会还有十万八千里远。”那么,推进法制进程,建设法制社会,不正是所有中国人的期待吗?这里,我认为你其实是在探讨“人治”和“法治”的意义。你能谈谈“人治”和“法治”在调整社会秩序中各自的作用吗?

另外,你引用的“嫂溺叔援,权也”当属于礼教用以规范男女行为的教条。男女“授受不亲”,“嫂溺叔援,权也”,这种权宜之计愚不以为是“显然属于原始野性和情绪冲动的非理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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