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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Bob] 主持作品集 二品总督总管 (回首人生,前途在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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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星期三 十二月 19, 2007 11:48 am 发表主题: 也谈诽谤罪以及何为虚构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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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来真笑话,讨论诽谤罪竟然要出现在《红楼艺苑》这样的网站。
出于对《红楼梦》的爱好,出于以一个“水平不高”的红学问题爱好者平常之心,也基于那一张法律专业的文凭,在此为蔡义江和陈维昭二位义务辩解一下子。(并非正式辩护词,只是信手写来表现表现。事先声明,我一点不认识他们两位。蔡义江听说过,陈维昭别无印象。)
以下是一段引文——
法律对于诽谤罪(刑法第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定义: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 《曹雪芹毒杀雍正帝》一书是学术著作,蔡义江、陈维昭二人却将其故意捏造并散布道:这是"娱乐性"的著作,显然这是"虚构的事实"。《曹雪芹毒杀雍正帝》 一书的作者是红学研究者,污蔑他们是"愚弄群众";"不惜把曹雪芹形容成一个黑社会头子"——这种做法明显是在"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而这种" 贬损"与"破坏"由于刊登在国家正式报刊——《文汇读书周报》头版头条上,"情节"如何,可想而知。显然,蔡、陈二人的做法已构成了"诽谤罪",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因而,我们将保留追究蔡、陈二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引文共两个自然段。)
第一个自然段是刑法抄文。注意下列字眼——故意;足以;贬损;破坏;严重。
第二个自然段是声明。其中第一句是自定义。因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即使在《曹雪芹毒杀雍正帝》一书出版过程中,有材料说明那一家出版社“只”出版学术类著作而不及其他,对于该书的学术著作性质依然是可以提出争议的。绝对不存在由某人某家出版社一锤定音的事情。
此类例子很多,尤其是在科技类学术著作上时有发生。一般来说,科技类作品(不计科幻小说等类型)总该是学术方面的著作了吧。可也不尽然。不是现在方舟子他正在热衷于打假打伪科学吗?所以,曾经标榜过是学术性著作结果经过辩论尤其是经过摆事实讲道理发现那根本不是一本学术性著作,而是欺世盗名的骗术或者是剽窃之作。于是,真相大白,名誉扫地。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因为非文学范畴在此不再列出。
好啦,继续。既然第一句的不确定已经明确,那末简单地来说下面的都已经可以不再讨论。通常的学术性论文审阅时即是如此。我在审阅他人稿件(指科技专业)时如果第一句话(文学上叫做开宗明义)就是错的话(或者是不恰当——往往拉大旗蒙虎皮——和稿件内容并无密切联系),往往就会打发回去修改订正。
但是,出于需要,依旧在此继续讨论下去。
没有指出“故意”,行为故意动机故意的事实。事实仅仅是他们写了文章并发表了。这就把正常的学术讨论学术争议(注意,这儿出现学术两个字)正常地发表文章完全混淆为“故意捏造”“散布”。
接下来写的是“是"娱乐性"的著作,显然这是"虚构的事实"。” 对不起,这里也不能确定指出是"娱乐性"的著作,就成为"虚构的事实"。因为,第一“提出”“指出”是事实这一部分成立,可“虚构”两字并不因此而成立。为何?个人的观点着眼并不相同。诚如《红楼梦》一书有人看见“淫”有人看见“情”有人看见“国仇家恨”一样。蔡陈两位看下来觉得并非是学术著作而是一本"娱乐性"的著作,完全是一种观点看法,并未构成“虚构”并未“指鹿为马”。真正的指鹿为马那才是虚构事实。而现在究竟是鹿是马,至少正处于有待于拉出来遛遛的阶段。一件事情,如果正处于公说公有里婆说婆有理的时候,断然指认公婆任何一方在说谎是不恰当的。
所以,《曹雪芹毒杀雍正帝》一书究竟是否学术性著作尚无定论(据我的观点其实早有定论,但一己之得一家之言都不能算数)的前提下,急于说人家是虚构事实绝对是不能够成为事实。
一切从实际出发。不能够把未成为确实事实的事情当成一切从此出发的出发点。
再细想一下,就是肯定“《曹雪芹毒杀雍正帝》 一书的作者是红学研究者”(当然是很具知名度的红学研究者,还是谦虚的没有称为红学学者),也不能肯定他们写的每一篇文字就是学术著作。
下面的所谓诬蔑等等不想再一一细述。最后要给与提醒的是《曹雪芹毒杀雍正帝》 一书的作者有一点疏漏。
如果你们不是保留诉讼权利而是正式提起诉讼的话,建议你们应该把《文汇读书周报》作为第一被告。蔡陈两位作为共同被告。不知道为何你们把火力集中在两个自然人身上而放过了那个法人——真正造成“散布”从而会导致诽谤“情节严重”的“犯”法的肇事者。 _________________ 是非是,我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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